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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相關處罰規定(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電動自行車相關處罰標準如下: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教育為主、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給予口頭警告。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電動自行車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動自行車及其銷售包裝上標註的認證證書內容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內容不壹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經營性組裝、安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私自拼裝、安裝、改裝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五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申領臨時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罰款。

過渡期屆滿後,仍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再次違法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沒收車輛。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並處2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200元罰款。

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號牌,並處1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懸掛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

相互追逐、超速行駛或者逆向行駛的;

醉酒駕駛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的;

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運載動物;

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機動車專用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或者電動自行車禁行區域的;

吸煙、飲食、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電子通訊設備以及其他妨礙駕駛安全的行為;

違反規定載人載物,影響交通安全的;

違反規定亂扔物品、垃圾;

違反規定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

第四十四條駕駛、騎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可以視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拼裝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並強制報廢;駕駛安裝或者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壹百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堂、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以及住宅、宿舍、辦公樓等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危及消防部門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單位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快遞、外賣經營單位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責令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互聯網租賃經營單位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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