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嚴格管理臨時用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上級規範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臨時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地質勘探等臨時使用後可以恢復的土地。在這個省沒有建設永久性建築。
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的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探等無關的土地。、使用後不能恢復原狀的和不能復墾使用的土地,不得使用。
第四條臨時用地應當遵循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復墾、依法合理補償的原則。
第二章使用範圍、選址要求和期限
第五條臨時用地範圍包括:
(壹)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為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而修建的臨時辦公、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生活用房和工棚用地;直接為項目建設服務的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場、堆料場、梁場、攪拌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作業、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渣)場用地。
(2)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探作業及其附屬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用地。勘探期間,包括油氣資源勘探中鉆井井場、配套管道、電力設施、便道等鉆井及配套設施用地。
(3)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中《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實施》規定的考古、文物保護遺址內臨時文物保護設施、遺址安全設施、後勤設施建設用地(浙政發[2021]41號)。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六條臨時用地的使用應當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收回多少”的原則,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如果劣質耕地可以利用,就不會占用優質耕地。梁場、攪拌站等難以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的,不得通過臨時用地的方式占用耕地或者永久基本農田,可以通過建設用地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的方式用地。
臨時用地壹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涉及的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有種植條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市轄區內臨時用地的選址由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其他臨時用地的選址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審查。
第八條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建設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臨時用地不得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市開發邊界內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期限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臨時用地審批
第九條臨時用地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和市轄區的臨時用地,由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臨時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的審批權不得下放或委托有關部門行使。
第十條使用臨時用地,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向臨時用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縣(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臨時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先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第十壹條在城市開發邊界內的臨時用地,可以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有條件的也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連同相關批準文件;油氣資源綜合勘探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形式批準使用,勘探後轉為生產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轉為生產的,油氣企業應當按期完成土地復墾並返還。
第十二條申請臨時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臨時用地申請書;
(二)臨時用地合同;
(三)工程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公益性勘查項目的設計批復或探礦權許可證等。;
(四)土地復墾計劃報告;
(五)臨時使用承包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經營的國有農用地的,承包方同意並取得經營權的材料;
(六)勘測定界材料;
(七)土地權屬材料;
(八)申請市轄區以外的臨時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提交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九)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條臨時用地合同由臨時用地申請人與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簽訂。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應當由申請人和臨時用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申請人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應當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涉及其他方式經營國有農用地的,應當征得經營權人同意。
臨時用地合同應當載明臨時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現狀地類,以及用途、使用期限、復墾標準、補償費數額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的選址範圍,編制臨時用地復墾方案報告。土地復墾計劃報告表的編制、論證和審查應當按照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申請的臨時用地位於已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內的,不再重復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第十五條對臨時用地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出具意見。臨時用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六條臨時用地申請人作為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將土地復墾所需資金存入銀行土地復墾費用專用賬戶。專用賬戶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第十七條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