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野生植物環境保護的協調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時,應當明確規定維護和改善野生植物生長環境、保護和開發野生植物資源的內容。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培育和種植珍貴、稀有野生植物。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種植已形成規模化生產,禁止采集類似珍貴稀有野生植物。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調查野生植物資源的種類、數量、生長和分布情況,建立資源檔案。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植物監測體系,對野生植物資源進行監測,掌握野生植物資源的動態變化,並采取相應措施,加強野生植物的保護和管理。第八條對野生植物生長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價;對其生長構成威脅的,應當就地采取搶救措施,必要時應當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如果可能造成毀滅性破壞,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的生物學特性和資源消長情況,確定野生植物的禁采期和禁采區;在野生植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的地區,應當實施圍欄保護,每次圍欄期限不得少於3年。
禁采期、禁采區和禁養期的確定,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在禁采期、禁采區和禁養期內,禁止采挖野生植物。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結果,於每年年底前向州、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壹年度適宜采集的野生植物種類和數量計劃, 並經審查後報州、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由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自治區野生植物年度采集限額。 第十壹條在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物種的自然分布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其他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建立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誌。第十二條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植物和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第十三條限制采集受自治區保護的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養殖、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自治區壹級保護野生植物,應當經采集地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並向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采集證。
采集自治區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應當經采集地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字後,向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采集證。
在林區、草原采集珍貴野生樹木或者其他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審批采集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負責簽署審核意見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報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采集證;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申請人。確需延長審批時間的,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三)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采集證明,並抄送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