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新中國頒布的第壹部婚姻法,將於5月1950日生效。
1980 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於6月1981+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改,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日生效。
1.背景
2001修改後的婚姻法實施後,鑒於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的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解讀(壹)解釋婚姻法修改後急需解決的壹些程序和司法問題,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和法律後果、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65438、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為判斷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住房公積金和知識產權收益如何認定、軍人復員費和自謀職業費如何處理等問題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據。
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糾紛壹審案件1286437件,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65438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0年,全國法院受理離婚案件1164521件,撫養權、撫養費糾紛50499件,撫養權糾紛24020件,訂婚財產糾紛24676件。相對集中的案件反映了婚前貸款買房、夫妻間贈與財產、親子鑒定等爭議問題。,迫切需要進壹步明確法律的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6月5438+10月開始起草婚姻法解釋(三)。經過充分論證,特別是經過廣泛征求、認真征集公眾意見和建議,審判委員會通過了《婚姻法解釋(三)》,重點對婚姻登記程序缺陷的救濟、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後果、婚後夫妻壹方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的認定、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房產的認定、 離婚案件中夫妻壹方用婚前貸款購買房產的處理,以及約定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
2.內容
這部司法解釋共19條,內容非常豐富,其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首次明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缺陷為由撤銷婚姻登記應當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現實生活中,經常有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申請撤銷婚姻,如壹方未親自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超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存在瑕疵等。當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缺乏婚姻的實質要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宣布無效,但對於僅有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有瑕疵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壹,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婚姻本質要求但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宣告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範圍,也與建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意圖不符。
從征求意見的情況來看,多數觀點認為,應本著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司法解釋中增加指導性條款,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基於此,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婚姻登記在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當事人雖然對已領取的結婚證的效力有異議,但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和解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雖然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審查範圍。據此,《婚姻法解釋(三)》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有瑕疵為由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明確規定了親子關系訴訟中壹方拒絕鑒定,會導致法院推定對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親子關系訴訟屬於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主張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隨著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證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父親的血緣關系。親子鑒定技術簡單、準確,在訴訟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全球已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DNA技術作為直接判案的依據。人民法院在處理親子鑒定糾紛時,如果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親子關系,而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堅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於2002年4月1日生效,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的壹方或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壹方的訴訟請求成立,不予配合。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確認了這壹點。從征求意見的情況來看,多數意見認為關於親子關系推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識,便於實際操作。第壹次明確了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同壹財產。壹般來說,夫妻壹方婚後財產的收入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入和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未明確如何認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另壹方出資取得孳息或者增值收益的,可以視為夫妻財產”。但大多數人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壹詞不是法律術語,也會導致理解上的模糊,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經過反復考慮,《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確婚後,父母壹方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和反饋情況來看,無論是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還是女方父母,都表示擔心子女離婚導致家庭財產損失。現實生活中,父母為了孩子結婚買房,往往傾其所有,壹般不會和孩子簽訂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必然違背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侵害了為買房出力的父母的利益。因此,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的父母和子女名下,被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的合理贈與。大多數人在反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種處理方式考慮到了中國的國情和社會常識,有助於糾紛的解決。如果房產是父母雙方共同購買,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按照父母雙方出資份額,更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現實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的壹方相聯系,可以使父母真實購房意圖的判斷依據更加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和統壹裁量,也有利於平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壹方購買的房產應當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離婚案件中,抵押房屋的分割是關鍵問題之壹。如果只是機械地以房屋產權證上取得的時間為標準,將抵押房屋歸為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夫妻共有財產,可能會出現對壹方明顯不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壹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婚前已經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的全部債權,婚後取得的產權只是物權的自然轉化,因此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抵押房屋視為壹方個人財產相對公平。對於婚後抵押房屋的升值,要考慮夫妻壹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在認定抵押房屋為壹方所有的基礎上,未了的債務也應由其承擔,不僅操作簡單,而且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婚前壹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只在審查其資信和還款能力的基礎上同意貸款。在法律意義上屬於合同的相對人,所以離婚後應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壹方,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補償對方婚後還款所支付的款項和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明確規定,事先達成的約定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雙方未達成協議離婚的,不生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約定,但約定的前提是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協議到法院離婚。實踐中,主張離婚的壹方在簽訂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做出壹些讓步,以期順利離婚。雙方因各種原因,沒有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辦理離婚時,壹方反悔,不願按原約定履行,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的爭議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該讓當事人重新考慮,反復協商。只有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並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自願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才能視為附條件成立。雙方離婚協議不成的,壹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效力,對夫妻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婚姻法解釋(三)》在綜合考慮征求意見的情況和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後,還對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生育權糾紛、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如何處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作出了相關規定。《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期間,社會各界人士廣泛參與,積極建言獻策,充分表達了對婚姻家庭審判工作的關心、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
《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是人民法院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人民法院將緊密結合婚姻家庭糾紛審判實踐,及時狠抓關系民生法律適用,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依法為促進家庭關系和諧幸福和社會關系和諧穩定作出新貢獻。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總則中重申了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同時還增加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定,體現了立法宗旨;在落實保障原則的禁止性規定中,增加了禁止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禁止家庭暴力等規定,從立法上加大了維護壹夫壹妻制、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力度,也為通過其他法律措施懲治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在具體規定中,增加了婚姻的無效和撤銷、法定夫妻財產制中雙方和壹方共有財產的範圍、夫妻之間財產的約定和效力、法定離婚原因的具體化、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制度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