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采取審批制原則,即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擴展數據:
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條例》:
第二十五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將許可證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公司執照副本(加蓋其法人機構公章)和營業執照置於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壹)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查勘和理賠;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註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保險代理活動,應當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區域不得超過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二十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產品銷售或相關查勘理賠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0學時,每人上崗後接受培訓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學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第三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賬簿,記錄保險代理業務的收入和支出。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保險費代收賬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壹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壹)代理銷售保險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支付方式等。;
(二)向被保險公司收取和交付保險費的情況;
(三)保險代理傭金的數額和收取方式;
(4)其他重要業務信息。
專業保險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委托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類文件和資料;代理關系終止後,應當在30日內將剩余的文件和資料交付給保險公司。
第三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代理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委托代理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制作規範的客戶告知書,並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範圍、聯系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保險公司或者相關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五條專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合同中免除或者排除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明確提示。
第三十六條專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者交存保證金。
專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納保證金之日起65,438+0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職業責任保險單或者保證金協議復印件和保證金原始憑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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