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該建築物是堅固的;
(二)消防設施、出入口、通道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設置旅客財物存放室和小件物品存放室;
(四)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第六條申請開辦旅館,由當地公安機關審批。特種行業營業執照核發後,申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由省公安廳統壹印制。第七條經批準開業的旅館歇業、轉業、合並、搬遷、出租、轉讓或者變更名稱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三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交回或者換發《特種行業營業執照》。第八條旅館治安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住宿登記
1.指定專人負責住宿登記;
2.登記人員負責查驗旅客的證件(證明),發現塗改、偽造證件(證明)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3.按要求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卡),旅客住宿登記簿(卡)保存三年;
4、未經外事部門或公安機關批準,不得辦理境外旅客住宿登記。
(二)財產保管
1.完善旅客隨身物品的登記、領取和交接程序;
2、財物保管人員應忠於職守,不準在財物保管室接待來訪者;
3.乘客遺留的物品應登記造冊,並歸還失主;
4、發現可疑和危險物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3)門衛和客房值班
1,門衛要晝夜值班,嚴格檢查出入人員證件;
2.應該有人日夜在客房值班。值班人員負責客房鑰匙管理,憑住宿證明開門。
3、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員或案件、事故時,應采取措施控制和保護現場。並立即向酒店保安組織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九條旅客住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住宿登記證明
1.國內旅行者憑居民身份證或駕駛證、學生證、軍官(警官)身份證、士兵身份證登記住宿;
2、會議、旅遊等團體活動,憑組織出具的證明登記住宿;
3.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憑護照、家訪、入境證辦理住宿登記;
4、無上述證件的,到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登記住宿。
(2)出入旅館時,應出示居住證;
(三)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和大宗現金應存放在財物保管室,其他物品應存放在小件物品保管室;
(四)執勤時攜帶的槍支彈藥和重要證件,應當交由公安機關、軍事部門和其他有保管能力的部門保管。執行公務確需隨身攜帶的,應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和被盜;
(五)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危險品進入旅館;
(六)不準擅自轉讓、調換房間、床位、留宿他人、大聲喧嘩或從事不雅活動。在房間內使用音響設備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七)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賭博、賣淫、吸毒、酗酒等違法犯罪活動。第十條對下列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壹)遵守《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維護旅館業治安成績顯著,由公安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的;
(二)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抓獲犯罪分子成績顯著的,公安機關應給予表揚或獎勵。第十壹條對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壹)未經批準非法開設旅館或增設分店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並對責任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為旅客辦理住宿登記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旅館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或防範措施不落實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發出《隱患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員、違禁、危險、淫穢物品或者旅館內發生案件、事故不及時報告並采取緊急措施的,由縣(市)以上公安機關處以罰款或者警告,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或者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利用旅館吸毒、販毒、賭博,傳播反動淫穢物品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除依法處理當事人外,由縣(市)以上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責令旅館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旅館負責人的責任;
(七)旅館工作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或者旅館負責人對旅館內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的,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市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處理;
(八)旅客舉報的盜竊案件,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其中,酒店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由酒店或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如果旅客不遵守酒店安全規定,後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