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和指導實施與平安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掌握安全施工動態,研究有關安全施工的重大問題,提出安全施工建議;
(三)協調、督促各相關單位開展安全施工工作;
(四)建立安全建設聯動協調機制;
(五)協調處理重大突發事件;
(六)制定評估標準,對安全施工工作進行評估,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協調處理平安建設中的其他工作。第八條市、區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平安建設的需要,確定本轄區內的公安、司法行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單位作為平安建設聯動協調機制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
市、區組織協調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全部或部分成員單位研究部署相關工作。第九條成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建設工作制度,制定安全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履行相應的安全建設職責,對本行業、本系統的安全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組織協調機構報告安全建設工作。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社會治安調查、分析、防範和處置工作機制;依法妥善處置危害公共秩序的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查處危害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和監督社會治安防控工作,針對平安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平安建設宣傳教育,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社區矯正和法律服務工作,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平安建設工作。第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針對平安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檢察建議。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施工工作制度,落實安全施工主體責任,加強內部人防、物防、技防等防範措施,及時化解影響安全施工的矛盾糾紛和隱患,促進安全施工。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創新基層治理和公共服務方式,在轄區內組織開展群防群治、創建安全社區等活動,指導基層社會治理,做好社區矯正和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第十四條市、區、街道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以下簡稱綜治中心)作為平安建設平臺,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壹)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收集、整理轄區內人口、單位、房屋、事件等社會基礎信息,開展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動態監測和研判;
(二)指揮調度、檢查督促有關單位開展綜治維穩工作,排查治安隱患、違法犯罪和其他不穩定因素;
(三)組織法治宣傳教育;
(四)組織解決矛盾糾紛。
根據工作需要,綜治中心可以配備必要的辦公場所和人員,建立分發、流轉和協同工作機制,及時處理相關問題。第十五條成員單位應當利用公益廣告、宣傳冊、宣傳欄、互聯網等形式開展平安建設法治宣傳教育。第十六條安全施工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工作職責,確定工作目標,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切實落實目標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