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轉發和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來信來訪;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判斷信訪形勢,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同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辦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級黨委、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的形勢和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並參照黨委、政府信訪部門的職責,明確相應的職責。
第十五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和處理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群體性信訪,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機關單位要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兩代表壹委員”和社會工作者的作用,反映群眾意見和訴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促進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村(社區)“兩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持和發展新時期“喬峰經驗”,積極協調化解本地信訪和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糾紛不出鄉。
第十六條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配強領導班子,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察制度,建設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幹部隊伍。各級黨委、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誌由本級黨委或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室)副主任]兼任。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把信訪工作作為黨性教育的內容納入教學培訓,加強幹部教育培訓。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年輕幹部和新錄用幹部到信訪崗位鍛煉制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信訪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息網絡、信函、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並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
第十八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上信訪渠道、通訊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時間和地點、投訴處理進展和結果的查詢方式等相關事項,並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黨內法規以及與投訴處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投訴處理程序等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幹部要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接訪,確保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到解決。
市縣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聯合接待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相關機關和單位進行聯合接待,壹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
第十九條來信來訪壹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姓名(名稱)、地址和請求、事實和理由。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口頭提出的信訪事項。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受理、辦理機關和單位的上級機關和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同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和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信訪人通過來訪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本級或者上壹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通過來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交有關政法部門處理。
多人利用走訪形式提出* * *與信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要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就地解決問題,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壹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
第三條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人心的重要任務,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