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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近年來,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總體情況良好,但仍存在部分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和相應待遇不落實,勞動安全衛生條件較差等問題。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近日,省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了《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2017 1起施行。

該條例的頒布,將從制度層面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多項勞動保護義務。

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書面告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崗位,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工作場所性騷擾。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約定女職工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二、女職工在孕期、更年期等特殊時期應受到勞動保護。

1.用人單位應當為經期女職工提供下列勞動保護:不得安排經期禁忌從事的工作;連續從事站立勞動超過四小時的,經本人申請,為其安排適當休息時間;如果醫療機構證明他痛經嚴重,不能正常工作,會讓他休息壹到兩天。

2.用人單位應當對孕期女職工給予下列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應性強的勞動;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休息的,允許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工作時間內應當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站立工作的女職工應當在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椅。

3.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生育期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女雇員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四個月後流產者有42天產假;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42天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享受最長56天的延長假期。

4.用人單位應當為哺乳期的女職工提供下列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在日常工作時間為哺乳期女員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壹小時。哺乳時間可以用壹次,分幾次或折算成壹定天數;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在哺乳期休假至嬰兒滿壹周歲,休假期間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嬰兒滿壹周歲後,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的,女職工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重度更年期綜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適當減少其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調整到合適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安排女職工進行壹次婦科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女職工保健費支付標準為每月30元。

我省原女職工保健費執行標準是單位每月給每位女職工4元至6元的保健費或相應的保健品,自1989年5月起已執行26年。2015年,經省政府批準,省人社廳、省總工會、省財政廳下發《關於增加女職工保健費的通知》,將女職工保健費標準從2015438+01調整為每人每月30元或相應衛生用品,但部分市縣尚未按通知要求執行。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每月向在崗女職工支付30元保健費或者相應的保健品。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提高情況調整繳費標準。

法律依據: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和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三)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

(四)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

(五)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除非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壹)不安排經期禁忌的工作;

(二)連續從事站立勞動四小時以上的,經本人申請,為其安排適當休息時間;

(三)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嚴重痛經不能正常工作的,應當給予壹至二天的休息。

用人單位應當向在職女職工每月支付30元保健費或者相應的衛生用品。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提高情況調整繳費標準。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孕期女職工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壹)不安排孕期禁忌的勞動;

(二)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三)不能適應原工作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

(四)因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休息的,予以允許休息;

(五)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站立工作的女職工應當在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椅。

對自然流產兩次以上且無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應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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