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作物稭稈(以下簡稱稭稈)綜合利用,增加農業增效和農民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以下決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稭稈、樹葉和雜草,逐步建立稭稈收集、儲存和利用制度。第三條推進稭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市場主導、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綜合施策、疏堵結合、源頭防治、以用促進、試點示範、全面推廣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進稭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農業、環保等相關部門按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稭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工作,建立健全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工作協調機制,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科技等手段,推進稭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發展改革、農業、財政、環保、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門參加的稭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協調機制。,並根據各自的職責進行統籌協調,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決定組織制定全省稭稈綜合利用長遠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農業、財政、科技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稭稈綜合利用規劃,科學確定稭稈肥料、飼料、能源、基料和原料利用發展目標,統籌安排綜合利用項目和產業發展布局。第八條省、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稭稈綜合利用產業化發展的需要,將稭稈綜合利用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重點支持稭稈粉碎還田機械化、稭稈青貯飼料化、稭稈收集儲運服務體系建設, 推廣生物質爐竈、稭稈氣化、固化成型等資源化利用,以及收獲、青貯、撿拾和打捆、稭稈粉碎、機械化深松等農業機械。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促進稭稈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的金融、投資、土地、電力、信貸、保險等扶持政策;對綜合利用稭稈發電、板材加工的企業,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根據稭稈實際利用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減免稅、電價補貼等優惠政策。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稭稈全量化利用示範工程建設,以促進稭稈作為肥料、飼料、能源、基料和原料的利用為抓手,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稭稈利用企業為龍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民為參與主體的稭稈綜合利用機制;充分發揮市場的主體作用,鼓勵和引導各類企業和社會資本進入稭稈綜合利用領域,支持和發展壹批稭稈綜合利用骨幹企業,形成稭稈綜合利用產業鏈,加快稭稈綜合利用產業發展步伐。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大力推廣稭稈粉碎還田、免耕播種和保護性耕作技術;充分利用國家農機補貼政策,鼓勵農民購買農機,采取機械化粉碎稭稈還田、快速腐熟牲畜還田、制作有機肥等方式,不斷提高稭稈肥料利用率。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積極推進稭稈養畜示範工程建設,大力發展飼料加工業,加快稭稈飼料化利用。鼓勵規模化養殖場、專業養殖戶和飼料加工企業通過青貯、氨化、微貯、發酵等方式制作稭稈飼料,提高飼料質量。鼓勵發展糧飼玉米種植,推廣稭稈青貯、整株玉米青貯等技術,促進養殖業發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推廣稭稈成型燃料利用,推廣生物質采暖爐;鼓勵稭稈利用企業投資建設生物質成型燃料基地,利用稭稈沼氣、熱解氣化、固化成型、炭化等技術開發生物質能源。積極推進稭稈戶用沼氣工程,拓寬農村沼氣發展空間。合理安排稭稈發電和工業鍋爐燃煤替代項目。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積極推進食用菌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和支持發展稭稈食用菌生產,大力扶持稭稈產業發展,引導和帶動稭稈產業發展。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積極發展以稭稈為原料的加工業,采用清潔技術生產農業育苗缽、綠草地毯、土壤改良用有機碳肥料等。以稭稈為原料;鼓勵發展以稭稈為原料的人造板、包裝材料、工業纖維、人造革填料等產品;支持草編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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