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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經濟法與競爭法中不正當競爭的法律研究

知識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壹,商業混淆行為

1,行為本質:讓人誤以為是另壹個人的物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2.行為類型:

(1)和別人的產品標識混淆。如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誌。註重經營場所的整體經營風格和裝修。

(2)與他人姓名混淆。註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導致誤解,構成商業混淆。

(3)與他人互聯網商業標誌相混淆。如域名正文、網站名稱、網頁等。

(4)其他商業混淆行為。如利用他人創作的、為公眾所熟知的廣告詞或音樂來推銷自己的產品;在產品介紹中明示或暗示與知名企業或名人有業務合作關系

3.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物品。2罰款。③吊銷營業執照

(2)名稱變更登記。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3)民事責任。經營者因商業混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商業賄賂

1.行為目的:尋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

2.對象範圍:

(1)交易對手員工

(2)受交易對手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

(3)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

註意員工商業賄賂的認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行賄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除非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尋求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

3.行為類型:

(1)未以明示方式支付折扣或傭金。

(2)支付或者接受折扣、傭金未如實記錄的。

註意正常的商業折扣和傭金:快遞方式+據實復式。

第三,虛假宣傳行為

1.行為本質: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行為類型:

(1)虛假宣傳:經營者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情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重視商業宣傳,不僅包括廣告,還包括新聞、信息發布會等帶有商業目的的傳播行為。再比如雇人排隊的行為,造成客戶很多錯覺。

(2)虛假交易:經營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如:網絡刷單行為

四。侵犯商業秘密

1.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最常見的有產品配方、客戶名單等。

註①商業秘密不同於專利和註冊商標。它們可以被多個權利人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取和使用的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發、通過逆向工程破譯他人技術信息等)。).②特別說明:通過逆向工程解碼獲取他人技術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2.行為類型: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非法獲取)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行為)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關註主體是負有特定保密義務的人。

(四)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持有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註意主體是惡意第三人,構成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商譽的誹謗

1.行為本質: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

2.演員:

(1)運算符

(二)其他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非經營者單位或者個人。註意被指導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侵權人。

3.行為要點

(1)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的行為。

(2)誹謗是針對壹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註意,比較性宣傳通常會將同行業其他所有經營者貶低為競爭對手,此時應認定為商業詆毀。

(3)主觀上有惡意詆毀對方的善意。註意,不以商業競爭為目的的詆毀商譽,只構成壹般侵權,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民事責任。

不及物動詞互聯網上的不公平競爭

1,行為類型

(1)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或者強制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或者強迫用戶修改、關閉或者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不兼容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四)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2.行為要點

(1)行為主體:利用互聯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包括:①提供互聯網平臺(如交易平臺、信息平臺、社交平臺等)的經營者。);②利用他人互聯網平臺提供產品(實物、信息產品、投資產品、服務產品等)的經營者。).

(2)行為對象:在互聯網上與行為人有實際或潛在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3)行為特征: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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