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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準確穩步推進企業復工復產。

鳳凰網房產訊3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進壹步精簡審批優化服務,精準穩妥推進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取消不合理審批,規範審批事項和行為,提供便捷服務,準確穩妥推進企業復產復工,現就湖北、北京以外地區復產復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提高復工和生產服務的便利性

(壹)簡化復工審批和條件。各地區要強化屬地管理責任,繼續依法依規、科學有序做好防控工作,按照分區分級的原則,采取差別化防控措施,分縣復產。低風險地區不得以審批、備案等方式拖延開工。對於中高風險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在滿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礎上,按照最小、必要的原則,制定並公布全省統壹的復工復產條件,對必要的審批發證事項實行清單管理,逐項列出程序、材料和時限,清單之外不得審批發證,防止層層加碼、相互前置審批和循環發證。嚴禁向企業收取復工復產保證金。對重點行業企業復工復產,可設立審批綠色通道,加快提高復工復產率。

(2)優化復工復產流程。相關地區要積極推行復工復產壹站式辦理、上門辦理、自助辦理服務,全面推行企業復工復產申請“壹站式受理、並聯辦理”,在本行政區域內明確壹個牽頭部門,統壹壹次性受理申請、收集材料,相關部門並聯辦理、限時辦結。原則上,他們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復工復產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或告知承諾制。企業能做好防疫工作,按規定符合復工復產條件,提交備案資料或承諾書後,可組織復工復產。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事後現場檢查,確保企業全面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進政府網上服務。

(三)加快實現復工復產在線等關鍵問題。各地各部門要將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等專項服務接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方便企業和群眾獲取疫情防控信息和辦理復工復產。同時,抓緊梳理壹批與復工復產和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率先實現全程網絡化管理。對確需當場辦理的事項,要大力開展就近辦公、幫助代辦、壹次辦結,采取網上預審、預約排隊、郵件投遞等方式。,減少現場排隊和業務辦理的時間,最大限度避免人群聚集。

(4)依托網絡平臺宣傳惠企政策。充分發揮國家綜合政務服務平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服務專欄”的作用,做到各項政策易知,服務事項壹站式辦理。各地各部門要及時梳理相關惠企政策措施和網上服務,抓緊接入國家綜合政務服務平臺,不斷完善服務欄目內容,鼓勵和引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時獲取相關服務,切實擴大政策惠民覆蓋面。

(5)圍繞復工復產需求,狠抓政務數據享受推廣。依托國家綜合政務服務平臺,統壹受理政府數據共享需求,優化數據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廣、分批成熟、分批* * *共享”的原則,加快實現地方政府和部門在疫情防控、復工生產等方面急需的政府數據共享。

第三,完善對復工復產企業的服務機制。

(六)提高企業投資、生產經營事項審批效率。對涉及用地、規劃、能評、環評、水電準入等審批服務的建設項目,要加強部門協調,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能辦理網上審批備案的,不要求申請人到現場辦理,鼓勵通過網絡、視頻等方式進行項目評估和評審。確需提交紙質材料的,可以先受理後辦理,待疫情結束後再提交紙質原件。疫情防控期內到期的許可證,可延期至疫情結束後壹定期限,再辦理延期、變更、換證等業務。

(七)為推進全產業鏈協調復產提供服務保障。加強跨區域聯動,幫助企業協調解決上下遊協作等問題。聚焦核心配套供應商等產業鏈重點企業復工復產,帶動上下遊中小企業復工復產。鼓勵地方建立重點企業服務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業管家”、“企業服務包”等措施,主動提供服務,幫助企業辦理復工復產手續,做好用工、原材料、資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業復工復產應對機制。所有地區都應依靠互聯網、電話熱線等。掌握和解決復工生產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在訂單交付不及時、合同逾期的情況下,協助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工作。鼓勵建立中小企業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為企業提供不可抗力免責等法律問題的服務指導。鼓勵保險機構開展企業疫情防控綜合保險業務,為復工後因疫情遭受損失的企業提供保險保障,提高理賠服務便利性,消除企業後顧之憂。

第四,及時糾正不合理的人流和物流控制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礙勞動力和物資運輸有序回流的繁瑣手續。非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原則上不得限制農民工返鄉。對確實需要開具健康證明的,有關地區要大力推進健康證明跨省互認。勞務輸出地可對在本省居住14天以上無可疑癥狀且不是隔離觀察對象(或已解除隔離觀察)的人員簽發健康證明,輸入地可不再對持健康證明從輸出地(非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出發、乘坐“點對點”特定交通工具抵達的人員實施隔離觀察。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建立相互認可的流動人口健康標準。加強輸入地與輸出地的聯系,鼓勵采用“點對點、壹站式”直達運輸服務,實施全程防疫控制,實現“門到門、門到門”精準流動,保障農民工安全返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與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接,推進貨運車輛旅客和駕駛人檢疫結果互認,快速放行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實施檢疫且未經過疫情防控重點區域的貨運車輛,減少重復檢查。

五、加強對已復產企業防疫工作的監督和服務。

(十)督促和幫助企業落實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各部門要督促指導企業嚴格執行《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防控措施指引》等規定,強化防控主體責任,積極開發應用大數據產品和方案支持服務企業防控疫情,建立企業復工復產防疫報告制度,及時跟蹤掌握人員健康狀況。幫助企業協調調度防疫物資。對於已感染的病例,要在第壹時間進行科學準確的應急處理,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感染的風險。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落實,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做細做實支持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工作。同時,要及時總結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支持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典型經驗,將壹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規範化、制度化,重要信息及時報送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室?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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