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和社會科學知識進基層活動;
(二)開展社會科學知識競賽、展覽、文藝演出和公益性社會科學講座、論壇、咨詢等活動;
(三)開展時事政策和形勢教育的巡回報告、宣傳活動和先進事跡報告活動;
(四)社會科學知識普及讀物和電子音像制品的編寫和制作;
(五)開展與社會科學普及相關的研究和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六)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其他方式。第十條各級社會科學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研究領域,通過創作科普作品、撰寫科普讀物或者舉辦公益性講座、論壇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第十壹條有關高等學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組織和支持社會科學工作者針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編寫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和應用知識的著作和科普讀物,及時推出有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利用當地文化、教育、體育資源,根據本單位職工和當地居民在工作、生產、業務培訓、休閑健身、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專欄,制作相關節目,發布、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廣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利用視頻、圖像、文字等多種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第十四條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展覽館、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支持社會科學普及,為社會科學普及提供場地或者其他便利條件,並適當減免相關費用。第十五條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和文藝團體應當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向公眾普及社會科學知識。第十六條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交通設施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設置宣傳欄、櫥窗、畫廊等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第十七條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範圍,根據學生接受能力和成長規律,重點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公德、個人品德、法律知識、安全知識等方面,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第十八條社會科學知識應當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公務員社會科學知識培訓應當緊密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行政管理實踐,註重提高公務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