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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全面提高公眾社會科學文化素質,充分發揮社會科學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開展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協調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及其相關設施建設和工作經費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壹定數量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五條各級社會科學聯合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第六條普及社會科學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資源共享的原則,緊密聯系實際、註重實效,充分發揮社會科學在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詢育人、服務社會中的重要作用,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思想引領、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第七條各級社會科學聯合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開展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和轉化;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庫和誌願者隊伍,為普及提供人才保障;確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面向公眾廣泛開展普及活動。第八條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道德理念、法律知識和國家政策、社會科學理論和常識、文明健康環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等。第九條社會科學普及的方式包括:

(壹)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和社會科學知識進基層活動;

(二)開展社會科學知識競賽、展覽、文藝演出和公益性社會科學講座、論壇、咨詢等活動;

(三)開展時事政策和形勢教育的巡回報告、宣傳活動和先進事跡報告活動;

(四)社會科學知識普及讀物和電子音像制品的編寫和制作;

(五)開展與社會科學普及相關的研究和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六)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其他方式。第十條各級社會科學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研究領域,通過創作科普作品、撰寫科普讀物或者舉辦公益性講座、論壇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第十壹條有關高等學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組織和支持社會科學工作者針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編寫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和應用知識的著作和科普讀物,及時推出有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利用當地文化、教育、體育資源,根據本單位職工和當地居民在工作、生產、業務培訓、休閑健身、文化娛樂等方面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專欄,制作相關節目,發布、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廣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利用視頻、圖像、文字等多種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第十四條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展覽館、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支持社會科學普及,為社會科學普及提供場地或者其他便利條件,並適當減免相關費用。第十五條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和文藝團體應當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向公眾普及社會科學知識。第十六條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交通設施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設置宣傳欄、櫥窗、畫廊等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第十七條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範圍,根據學生接受能力和成長規律,重點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公德、個人品德、法律知識、安全知識等方面,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第十八條社會科學知識應當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公務員社會科學知識培訓應當緊密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行政管理實踐,註重提高公務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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