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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殘疾人是指在精神上、身體上和結構上有殘疾或者某些組織和功能異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從事某些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多重殘疾人和其他殘疾人。第四條殘疾人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鑒定,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發放殘疾人證。

《殘疾人證》由省殘疾人聯合會統壹印制。第五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第六條殘疾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努力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第七條全社會應當關心關愛殘疾人,弘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努力為殘疾人服務,逐步形成團結友愛、互助互助的社會風尚。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狀況逐年增加投入,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動員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做好殘疾人工作。

省殘疾人聯合會是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第十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賦予的任務,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第二章康復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項目,組織民政、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采取措施,做好當地殘疾人的康復醫療工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培養殘疾人康復專業醫務人員,逐步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和訓練。第十三條殘疾職工接受國家確定的重點康復項目的醫療費用,按照衛生、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按規定報銷外,員工所在單位可酌情給予經濟補助;屬於救助對象的殘疾人確需接受康復醫療的,當地民政部門應當給予適當救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貧困地區農村殘疾人康復醫療納入扶貧工作,照顧扶貧資金和物資。第十四條各級民政、衛生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托城鄉基層組織、醫療預防保健網絡、殘疾人組織、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家庭,建立社會區域性康復網絡,開展康復工作,使殘疾人獲得實用、簡便、有效的康復服務。第十五條盲人學校、聾人學校、智障學校、社會福利企業、社會福利院、精神病康復機構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康復工作人員,指導和幫助殘疾人進行生理功能康復訓練。第十六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可以設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或者點,負責殘疾人康復用具、自助用具、專用用具和其他輔助用具的供應和維護。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積極宣傳和普及優生優育和地方病防治知識。針對遺傳、疾病、意外事故、災害、藥物中毒、環境汙染等致殘因素,積極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殘疾的發生和發展。第三章教育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制定規劃,采取措施,積極發展殘疾人教育。

社會和家庭應當支持和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第十九條普通學前教育單位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

普通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招收肢體殘疾、輕度弱智、弱視和重聽等兒童和青少年入學。殘疾但能適應正常學習和生活的人,其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普通小學、初級中學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和家庭生活困難的殘疾兒童酌情免收或者減收雜費。第二十條省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自治縣)應當在統壹規劃下建立盲人學校、聾啞學校和弱智學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有計劃地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實驗,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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