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253-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憲法》第39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案例:
65438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人肉搜索第壹案”作出終審判決,備受媒體和公眾關註。判決最終確認了張某侵害王某名譽權的事實,判令張某刪除網站上的侵權文章,並要求張某在其開設的網站上向王某賠禮道歉,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公證費5684元。
王某與死者姜某為夫妻,雙方於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65438+2007年2月29日晚,姜從所住樓房的24層跳下自殺。姜生前在網上註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並寫道。
自殺前兩個月,姜在博客中以日記的形式記錄了自己的心路歷程,並在其博客中貼出王與案外女子董的照片,認為兩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婚姻失敗。
姜的博客日記顯示了丈夫王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在2007年2月27日第壹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壹位網友,並委托該網友在12小時後打開博客。
65438+2007年2月29日姜跳樓自殺後,姜的網友把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姜的姐姐,隨後姜的博客就開通了。張是姜的大學同學。得知姜的死訊後,張於2008年6月5438+10月11註冊了壹個非盈利網站,與姜的博客同名,即“北飛的候鳥”。
在網站首頁,張介紹網站為“祭奠江,為江討回公道的地方”。張和江的親友紛紛在網上發表文章紀念江。張還將該網站與和聯系起來..
2008年6月5438+10月10左右,姜的博客日記被壹個網友看了,轉發到天涯。com的社區論壇,然後被其他網友轉發到不同的網站。張的“北國候鳥”網站開通後,網站上關於江的文章不斷被轉載和傳播。姜的死因、王的“婚外情”等情節引發了眾多網友長期持續的關註和評論。
不少網友認為,王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自殺的原因之壹;在參與評論的同時,有網友在天涯等網站發起了“人肉搜索”。王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個人詳細信息逐漸被披露;壹些網民在網上指名道姓地辱罵王。
壹些網民甚至騷擾王及其父母的住所,並在王家門前的墻上寫下和張貼了“無良王”、“逼死好太太”、“血債血償”等標語。直到此案審理前,許多互聯網網站上仍有大量網友的評論。
王認為,“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發表的壹些文章披露了他的“婚外情”和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含有侮辱、誹謗的內容,侵犯了他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故起訴要求張立即停止侵權並刪除侵權信息,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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