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林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林木品種區劃的規定,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非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占森林總面積的比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加強育林費的征收管理,專項用於造林綠化。第六條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建設和管理費用以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為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建設和管理費用以經營者投入為主,各級人民政協要在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林業工作站或鄉鎮人民政府安排的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和個人發展林業生產。第二章森林管理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壹次全省森林資源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資源檔案。
森林資源監測和森林資源調查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九條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用途控制。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對生態環境建設的要求,預留足夠的林業用地。第十條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有爭議的林地現狀。第十壹條工程建設應不占或少占林地。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預付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專款專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壹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審計機關應當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二條經批準占用、征用林地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省應當繳納的林木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在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前,用地單位應當與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簽訂臨時占用林地協議。
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按期歸還林地。造成森林植被破壞的,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森林植被,或者由用地單位向批準占用林地的林業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恢復被破壞的森林植被。第十四條禁止擅自改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確需變更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利用森林資源開展旅遊活動。利用森林資源開展旅遊活動或者建立森林公園,必須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森林公園和開發森林旅遊項目,必須擬定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落實保護措施,不得對森林資源造成破壞。第三章森林保護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森林公安機關、林業檢查隊和基層護林組織建設,督促有林基層單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