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條市和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對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負責。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森林防火第八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森林防火意識,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對從業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培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森林防火知識。第九條本市根據森林分布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和重點森林防火區,確定森林防火期、重點森林防火期和特殊森林防火期。
森林、林地及其周圍為森林防火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各類生態公園和生態修復區為重點森林防火區。
每年10月15日至6月15日為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5月15日為森林防火關鍵期,4月1日至4月10日為森林防火特殊期。第十條森林防火區應當設立森林防火警示標誌。
在森林防火重點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或者通告,封山禁牧,禁止野外用火。第十壹條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調查和施工活動,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第十二條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第十三條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壹)上墳燒紙、燃放煙花爆竹、開山放炮;
(2)吸煙、野餐、烤火、打獵;
(三)焚燒垃圾、燒草、燒稭稈等焚燒行為;
(四)其他造成火災隱患的行為。第十四條禁止在鐵路、公路和田間林帶焚燒灰渣、積肥、堆放稭稈等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林交錯帶可燃物的清理。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森林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主要路口設卡(點),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和宣傳。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檢查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和森林防火區域內相關單位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妨礙檢查活動。第十八條森林防火區內的鐵路、電力、通信線路和各種管道設施的責任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巡視和搶修,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常駐森林防火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受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並承擔其駐地周圍的森林防火責任。第十九條在森林防火區內依法設立工礦企業、旅遊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已建成的森林防火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變更。
在森林防火區植樹造林,應當配套建設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機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等級預警預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