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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避稅與資產重組相關的稅收?

妳好!

從上市審核的角度,證監會對同業競爭采取“零容忍”的態度,並重點關註關聯交易的必要性,鼓勵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

因此,對於很多要上市的公司來說,準備上市過程中的壹個重要事項就是對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相關企業進行重組整合。

在實踐中,對被控制企業采取不同的重組方式,會產生不同的稅負。

證券交易模式重組

通過這種方式,股東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投資於擬上市公司,增加其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本,將該公司變為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5438年6月+2009年10月,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得到了普遍認可。

特殊稅收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通知”),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59號通知將重組定義為股權收購,即壹個企業(被收購企業)購買另壹個企業(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權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結合。

2.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

3.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總股權的75%,股權收購時收購企業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

4.企業重組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5.已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條件的,被並購企業和被並購企業的股東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壹般稅務處理

根據59號文的規定,如果不能滿足上述條件,重組流程需要按照壹般稅務處理規定執行。例如,股東將以被收購公司40%的股權對上市公司進行增資。股權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只能持有被收購公司40%的股權;或者說,這壹增資過程不僅僅是“換股法重組”,而是作為換股對價,上市公司支付的對價中現金部分的比例超過15%。在這些情況下,如果增資行為不符合59號通知中的股權收購,不能使用特殊稅務處理,只能使用壹般稅務處理:

1.被購買方應當確認股權和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2.購買方購買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並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也就是說,根據《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財產轉讓所得(包括各種資產、股權、債權等,)、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未支付應付款收入等。,都體現為貨幣或非貨幣形式。被收購企業股東因增資轉讓股權的,應當壹次性確認其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與其他方式相比,被收購企業的資產仍在被收購企業名下,因此不存在契稅等稅收負擔。

合並模式的重組

中國沒有明文限制母公司不能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因此,當壹家公司要註銷其全資子公司時,為了減輕稅負,往往不直接註銷,而是吸收合並。

特殊稅收待遇

59號通知還規定了兼並重組的特殊性。同樣,只有滿足某些條件,才能適用特殊稅收待遇:

1.59號通知將重組定義為合並,即“壹個或多個企業(被合並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壹個現有或新設企業(被合並企業),被合並企業的股東以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換取被合並企業,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法合並。”這個定義和公司法上的合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2.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

3.企業重組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企業合並時企業股東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不支付對價。

5.企業重組時已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條件的兼並,可以按照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執行,即被兼並企業和被兼並企業都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

(2)壹般稅務處理

因為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涉嫌“捆綁上市、拼湊業績”,所以證監會對非同壹控制下的合並審核相當嚴格。

根據保薦代表人培訓中的精神,非同壹控制下的合並,如果是產品相同或相似或同壹產業鏈的上下遊企業,資產、收入、利潤三項指標為:

(1)任何壹個超過100%,需要36個月申報;

(2)任何指標都在50?100%之間,需要24個月申報;

(3)20人中的任何壹個?50%之間,需要經營1個會計年度才能申報;

(4)均低於20%,申請上市的當事人不受影響。

如果非同壹控制下的合並,資產、收入和利潤是三個指標:

(1)任何壹個超過50%的,需要36個月申報;

(2)二十分之壹?50%之間,需要24個月才能申報;

(3)兩者均低於20%的,不影響申報上市。

所以壹般情況下,為了爭取上市時間,上市前實施的合並都是同壹控制下的。

(3)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由於企業合並過程中被合並企業註銷,存在因資產所有權變更而發生的稅收轉移問題。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了相關政策:

1,營業稅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51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務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

2.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企業合並兩個及以上企業,依照法律、合同約定改建為壹個企業,原投資者存續的,對承擔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的被合並企業免征契稅。

3.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在企業兼並過程中,被兼並企業向被兼並企業轉讓房地產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以合並、分立形式設立的新企業,其新開設的資金賬簿記錄的資金可以不進行稅款抵繳,未抵繳的部分和以後新增的資金可以按規定抵繳。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讓書免貼花。

可見,通過合並實施重組並不會增加企業的稅負。

直銷模式的重組

這種重組非常少見,除非必要,涉及的資產價值較少。

比如輝煌科技采取成立新公司,再購買原公司主要經營性資產(包括存貨、土地、房產、技術、商標等)的方式的原因。總價值僅為1793.64萬元)如下:

1,鄭州輝煌增資擴股有瑕疵。這壹缺陷對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和股票發行上市形成了實質性障礙。

2.股東對股票發行上市的實現意見不壹。

總之,在準備上市的過程中,相應的重組是不可避免的,但公司的目的是為股東賺取利潤。如果公司為此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無疑會影響上市的積極性。

合理避稅的方式有很多種,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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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要求

    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要求:

    (壹)取得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者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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