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是否處於保險的猶豫期。不同的保險公司猶豫期不同,同壹家公司的不同保險產品也不同。壹般來說,猶豫期在10-20天左右。
1,猶豫期內退還100%的保費。
如果是在合同約定的猶豫期,投保人可以申請退保,保險公司會解除合同,退還全部已收保費。有的保險公司會扣除壹些制作費用和手續費,壹般是幾十塊錢左右。壹般來說不會有大的損失。
如果過了猶豫期,有兩種情況:全額退保和減額退保。
2.猶豫期後全面投降。
1)非簽名:保險單由保險代理人或他人簽名。比如妳已經有乙肝了,代理要求不要告訴妳,比如代理捏造了保障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妳可以申請全額退還保險費。
2)電話回訪不成功:如果沒有接到保險公司的確認電話,或者沒有通過電話確認已經購買,可以全額退保。
3)保險代理人銷售誤導:收集代理人銷售誤導的證據相當困難,大部分時候需要走法律程序,費時費力。不推薦。
3.過了猶豫期,減持就還清了。
如果買了理財型保險(分紅+返還),長期持有,退保損失會比較大,也可以考慮使用減額結算的方式。
比如妳買了壹款保額為20萬元的產品,如果第八年、第九年不想繼續繳費,可以選擇將保額降低到65438+萬元。同時這個保險責任還是存在的,後續的費用不用妳出。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產品都能降價還清。
4.正常現金價值的放棄
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通過正常退保流程,保單合同的現金價值等於個人賬戶價值扣除相應退保費用後的余額。
如果決定退保,可以拿出自己的保險合同,仔細閱讀終止條款。壹般相應年份的現金價值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5、可以利用各種“期限”,提前退保或延期付款。
長期壽險的退保損失金額差異很大。至於什麽時候能收回本金,要看具體的收益演示表或者咨詢業務員。
如果投保人只是因為財務問題而被“套牢”,那麽也不用太擔心。
首先,被保險人有權利用保單中的“60天寬限期繳費期”延期繳納續保保費,被保險人可以以此進行資金周轉。
如果無法在60天內付款,投保人還可以利用兩年的“寬限期”使保單無效。被保險人有支付能力時可以申請恢復保單,保單有效期不變。
同時,壹些長期壽險產品設計有自動繳納保費條款。若保單現金價值大於當期應付保費及利息,且被保險人事先已同意,保險公司將自動給付到期續保保費。
6.如果在保障上做了改動,可以減少保險或者更改保單。
除了延遲賠付,還有壹個防止保單合同解除的方法,就是“減保”。
比如原保險保障20年,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只保障65,438+00年,這樣可以縮短保險期限,減輕投保人的保費壓力,還可以享受原保單規定的各種保障。
有些投保人希望降低保費支出,但同時又不想降低保險保障功能,即“希望降低保費,保持原有的保障力度”。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保單轉換”功能調整保險計劃,即將之前購買的昂貴的儲蓄型保險轉換為保障型保險。所謂的保障型保險,就是錢交給保險公司後不退的那種。
相比退保後買保險,“保單轉換”的優勢更明顯。即“新保單的投保年齡與原保單相同,保險公司壹般不進行二次承保,費率按照被保險人初次投保時的承保水平計算”。
7,保單貸款也可以減值,前提是投資能力強。
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單的另壹個功能“保單貸款”來盤活保費,避免直接退保帶來的損失。
例如:
某消費者去年2月以65438+萬元的費用投保了壹份長期壽險,但今年5月,該消費者發現壹份保單,想找保險公司退保,換取部分現金。
但是,保險公司告訴他:“如果這個時候退保,會損失20%左右的本金。”
後來在保險業務員的建議下,他申請了保單貸款。
保單貸款的資金數額將由保險公司根據保單的現金價值進行折算。
從上述長期壽險條款中獲悉:“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合同當時扣除未交保險費、貸款及利息後的現金價值的80%,貸款期限為6個月。”在貸款利息方面,該行業壹般年化5%至5.5%。
保單貸款6個月後,如果被保險人支付了貸款利息,貸款期限可以延長,但在被保險人繼續支付的前提下,不影響保單的效力,即保險合同的保證責任不變。
保單繼續有效是因為充當風險溢價的是現金價值,只要剩余的現金價值足以扣除續保保費。
這裏還要求被保險人有壹定的投資能力。如果到期不能支付利息,現金價值也被“扣除”,則保險合同終止。
投降吧,這個妳還是要知道的。
1.退保後需要重新投保。
上面提到的壹些“退保減值”的手法,基本不涉及二次承保的問題。但保險公司往往會在退保後對投保人的資格進行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可能會被拒保。
具體來說,退保後,被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完全脫離,然後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可能會發生變化,這是保險公司不知道的。
退保後發生重疾等情況,保險公司必須通過二次核保來確定是否符合保障標準。
另外,長期壽險的費率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變化。年齡越大,風險概率會越高,對應的保費標準也會越高。被保險人會因為年齡的增長而繳納更多的保險費。
2.長期保險猶豫期擬延長至20天。
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國務院於今年6月5438+10月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並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其中涉及猶豫期。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
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不少於20日的猶豫期(現行規定為10日)。在此期間,如果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異議,或者有其他原因,可以將合同退回保險公司,申請解除。保險公司同意後,投保人可以拿回之前交的全部保費。
也就是說,投保人會有更多的時間去權衡自己喜歡的保險,減少以後反悔的幾率。
最後,鮑曉提醒大家,不管是什麽原因,壹定要等到新購買的保險生效後,才能退舊保險。我們必須確保我們的保護能夠在所有階段不受幹擾地得到充分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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