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設備質量,提高設備投資效益,規範設備監理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設備監理,是指委托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機構,對各類工程設備和其他工業成套設備(建築工程中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安裝的電氣、采暖、通風與空調、給排水設備除外)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試運行等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設備監理活動及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行政部門)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市設備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備監督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建設、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行業協會)
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上海市設備監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備監理業務培訓、信息交流、政策建議、維權和行業信息發布等方面發揮作用,並可以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委托,對設備監理單位和註冊設備監理人員的資質進行管理。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市設備監理協會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專業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設備監理單位資質證書。代表設備監理單位獨立履行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註冊設備監理師資格證書。
設備監理單位和註冊設備監理師的資格許可和行政監督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協助註冊設備監理師開展本單位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接受市設備監理協會的培訓和考核。第七條(備案)
外省市設備監理單位需要在本市承接監理業務的,應當持設備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市設備監理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市設備監理協會應當及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備案信息。第八條(監督原則和責任關系)
從事設備監理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第九條(監理保險)
本市鼓勵設備監理單位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第十條(職業道德)
設備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對在承接監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國家規定暫時不能公布的情況負有保密義務。第二章監理活動第十壹條(委托監理範圍)
項目法人應當委托設備監理單位對下列項目中達到壹定規模的設備的制造、安裝和調試進行監理:
(壹)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
(二)國有資產全部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項目;
(三)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
(四)國家規定應當實行設備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
本市有關部門在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者建設項目申請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後,應當通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服務平臺和建設項目管理信息平臺,將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項目信息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應當監督的特定設備的範圍,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制定並公布。第十二條(監理單位的確定)
項目法人可自主選擇設備監理單位,並通過設備監理合同明確委托設備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工作。其他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指定設備監理單位。
依法必須通過招標程序選擇設備監理單位的,招標活動及當事人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
根據需要,項目法人可委托1個設備監理單位承擔全部設備監理業務,也可委托兩個或兩個以上設備監理單位分別承擔獨立的設備監理業務。受委托的設備監理單位不得轉讓或轉包監理業務。第十三條(資格證書的出示)
接受委托前,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出示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設備監理單位資質證書,並如實向委托人介紹有關業務操作情況。第十四條(簽訂監理合同)
委托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備監理單位簽訂設備監理合同,明確監理的範圍、內容和標準、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用的計算和支付、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方式。
鼓勵當事人采用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設備監理合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