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上訴分為三個部分:第壹部分、正文和結尾部分。第壹部分要根據標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身份信息來寫。如果有代理人,代理人的信息也要在委托人下面壹行寫明,案由和案源也要寫明。正文部分,應先明確說明上訴請求,再說明上訴理由,如適用法律或事實有錯誤,或程序違法等;最後,應分別說明上訴法院、上訴人和時間。
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壹、民事二審的上訴流程是怎樣的?
1,記錄在案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
2.交換證據;
上訴的裁定或判決,經法院復核後,應直接作出。
3、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交談)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審法院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
6.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句話。
4、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二、民事二審程序的概念
由於實行兩審終審制,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概念不同於我國的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審理。上壹級人民法院適用的程序稱為第二審程序。
二審程序的設置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保證上壹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所有規定,都是針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因此,二審程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為上訴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後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二審程序也被稱為終審程序。
雖然二審程序和壹審程序是兩個不同的程序,但二審程序與壹審程序有著密切的聯系。具體來說,壹審程序是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二審程序是壹審程序的延續和發展,即繼續審理同壹民事案件而不是開始審理另壹個新案件。二審程序發生後,上壹級人民法院將根據上訴人的請求,審查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執行審判程序等方面是否正確合法,繼續行使國家賦予的司法權,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應當明確的是,二審程序並不是每壹種情況下的必經程序。如果壹個案件經過壹審程序,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二審程序就不會發生,當然也就不需要經過二審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七十二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壹百七十三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七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