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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查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和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的建設。

本條例實施前建成的建(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建設,應當按照建設時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和處理;依法需要強制拆除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查處違法建設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協調聯動、依法問責的原則。第五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查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負責違法建設的具體查處工作。第六條違法建(構)築物不受法律保護,依法查處征地拆遷、房屋征收征用時,不予補償。第二章協調聯動第七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查處違法建設的協調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壹)研究部署查處違法建設的措施;

(二)指導和協調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活動;

(三)監督協調違法建設信息享受平臺建設;

(四)協調處理違法建設案件管轄權異議,解決違法建設查處中的疑難問題;

(五)研究處理上級部門督促查處的違法建設事項;

(六)協調解決違法建設調查的其他事項。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制作統壹樣式的執法文書,規範執法程序。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要督促當地查處機關立即查處,並定期向監察機關通報情況。第八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違法建設,應當立即通知查處機關,並按照下列規定協助查處違法建設:

(壹)提供違法建設查處和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所需的信息和資料;根據調查機關的要求,到場配合調查。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對違法建(構)築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予備案。

(三)發展改革、農業、林業等相關管理部門。在審批農業建設專項扶持資金項目時,應當審查申請項目的規劃程序,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批準撥付扶持資金。

(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已經辦理的,應當註銷或者變更。

(五)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制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法人員進入違法建設現場執行公務的行為,對煽動、組織、參與暴力抗法的人員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依法予以懲處;對偵查機關移送的違法建設涉嫌刑事傷害等涉嫌犯罪的案件或者線索,應當依法立案。

(六)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作出相關行政許可前,應當核查生產經營場所的合法手續。沒有合法手續的,不予發放相關證照。

(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有關單位履行查處和協助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違法建設查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第九條城市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在建工程未按規定設置規劃公示牌,或者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通知查處機關。

村(居)民委員會、農林場(園藝場)場(隊)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發現在建工程未按照規定設置規劃公示牌,或者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查處機關報告。第三章監督與處置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違法建(構)築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違法建築提供水電接駁。

供水、供電、管道燃氣等公共* * *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公共* * *服務單位)在向用戶提供服務前,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產權證明或者查驗規劃核實證明。在建工程應當查驗規劃許可證。沒有房產證、規劃核實證、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提供服務。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應當查驗工程的規劃許可證。沒有規劃許可證,不得進行建設。第十三條城市建成區內的排查機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應當分解日常巡查責任,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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