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的快速發展,建築安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事故不僅威脅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也給國家財產帶來巨大損失。施工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主體,既要加強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強自我監控,又要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督和管理。2004年2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安全責任納入建設工程監理範圍。《條例》的頒布為監理單位順利開展安全監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2006年6月5438-10月,建設部發布《關於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安全監管的內容、程序和責任。2008年發布的《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中安全監管的內容和職責。可見,國家正在通過修改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和規範建設工程安全監管。筆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從以下幾個方面就如何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職責提出建議。項目監理單位和駐地監理工程師能否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職責,已成為考核監理服務質量的重要內容之壹。因此,每個監理單位和人員都必須明確自己的法律職責。根據《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應當履行的六項安全職責:壹是審查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二是審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三是審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四是監督安裝單位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五是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六是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要求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拒絕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明確工作內容除了明確職責外,監理單位還需要明確具體的工作內容,以便正確、合理、高效地開展監理工作。綜上所述,建設工程安全監管需要明確四個方面。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督計劃和細則。首先,方案要明確安全監管的範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其次,對中型及以上項目和部分風險較大的項目,應編制專項監理實施細則。細則中應明確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點,以及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審查施工準備階段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必須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技術措施和風險較大的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單位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相關技術措施意見上簽字認可。監理工程師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時,應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與護坡、模板、吊裝、腳手架、拆除與爆破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用電技術措施、電氣防火措施,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辦公室、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監督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實施。施工階段,安全監督員應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章施工作業;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工程作業;檢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檢查施工現場各類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檢查安全生產措施的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檢,對施工單位的自檢情況進行抽查,參加施工單位組織的專項安全檢查。明確審查的六項內容是壹般工程項目的專項施工方案和主要技術措施。首先,應對基坑支護和開挖方案進行審核。在土方施工方案過程中,應根據基坑、基槽、地下室的土方開挖深度和土質選擇開挖方式、安全邊坡或固壁支護,對深基坑必須進行專項支護設計和專家論證,並在方案中采取相關安全技術措施。二是審核模板施工方案,根據結構形式、荷載大小、地基土類型、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情況設計模板及其支架。三是審核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方案。該方案應根據本項目的特點進行編制,並具有針對性。四是審查塔吊、井字架等垂直運輸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和拆卸方案、檢查和驗收程序。設備安裝後,應由法定檢驗部門進行驗收,並取得相應的安全檢驗驗收報告。五是復習高空(高空)作業的安全註意事項。高處作業主要是指施工現場四口(樓梯、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和五邊(無欄桿的陽臺周圍、無外框架防護的樓層周圍、框架工程的樓層周圍、上下跑道和坡道兩側、卸料平臺壹側)的防護,以及獨立懸空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六是審查施工現場用電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中應有臨時用電設備設施匯總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出的所有用電設備都應包括在內,以便正確計算最大用電量,並在此基礎上確定各級配電的導線截面、隔離開關和漏電保護器的型號。明確監理責任為了規避職業風險,加強自我保護,監理人員應熟悉監理工作中的相關法律責任。《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停施工,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依法監管的前提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加強自身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以避免外延式的責任處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其更多地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能、設備性能和操作規程,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還應謹慎承接監理業務,尤其是那些不熟悉、缺乏實踐經驗的建設項目,以及資金不足、沒有良好融資渠道的項目。此外,監理單位應保存完整的安全管理資料,如本單位監理規劃中的安全部分、監理安全管理細則、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審查和記錄資料,以及監理人員是否做了安全監理記錄、工程安全臺賬、現場例會中所有安全工作內容的完整記錄、各種監理工作指令、指令和報告、月度監理日誌等。起協調作用的安全監理工程師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密切聯系,定期召開安全監理會議,檢查項目部安全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情況,不定期對安全施工進行專項檢查。認真、及時、如實記錄監理日記和安監、巡視記錄,及時以工作聯系單、監理通知單、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等形式明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並嚴格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落實。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履行監管職責。施工現場安全監管是壹項動態管理工作,要註意建立長效機制。在不同施工階段,對易發生事故的部位加強巡視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隱患及時下達整改指令,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並逐項落實。建築工程安全監理責任重大。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遵循監理程序和方法,對施工現場進行動態、全過程的安全監理,才能在保護監理單位自身的同時,保護施工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證安全監理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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