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省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省監察廳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省政府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合法性審查,省保密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監督指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上級業務部門(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指導和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單位)的指導。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確定負責本機關辦公工作的機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職責。第五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
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由繼續履行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由行政機關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具體確定。對《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公開的重點政府信息,應當逐項研究,界定範圍,明確公開的具體內容。第七條下列內容應當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壹並公開:
(壹)行政機關的職能、職責和權限;
(二)辦理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時限;
(三)工作紀律和監督制度;
(四)結果和法律救濟途徑;
(五)便於公眾了解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其他內容。第八條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和載體公開政府信息:
(a)政府公報或政府公布的其他信息;
(2)政府網站;
(三)政府信息熱線、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
(4)新聞發布會;
(五)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公共閱覽室、電子信息屏和信息公告欄;
(六)報紙、廣播、電視;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設立政府信息查閱點,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為當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十條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應當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提供場所、設施和設備。
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信息公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第十壹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政府信息新聞發布會定期公布重要政策制度、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
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的發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工作、生產、生活的需要,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除按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關政府信息。但是,依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得用於從事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