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的最低從業人數和註冊資本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不同行業規定。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私營企業。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民營經濟的發展,並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民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生產型、技術型和外向型民營企業,鼓勵民營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第五條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幹涉其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非法改變其經濟性質。第六條私營企業職工有權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依法獨立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七條私營企業有權依法組織和參加私營企業協會。第二章組織形式第八條私營企業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壹)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3)有限責任公司。第九條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壹人出資經營的經濟組織,其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十條合夥企業是指兩個以上的人按照約定出資,共同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開辦合夥企業應當有書面的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出資方式和數額、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企業終止、清算等事項。
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可以組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三個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組成,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本省規定的最低限額,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投資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並以所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第三章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十三條下列人員年滿18周歲以上,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1)農村村民;
(2)城鎮待業和無業人員;
(三)關停企業的職工和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分離出來的人員;
(四)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第十四條申請設立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
(二)投資者人數符合要求;
(三)有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生產經營範圍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居民身份證和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設立私營企業應當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工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設立私營企業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批準文件發給批準的;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七條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印制,未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他單位不得印制。
私營企業營業執照不得出租、買賣、塗改、偽造和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