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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黃浦江防汛墻保護辦法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黃浦江防汛墻的保護和管理,確保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黃浦江防汛墻,是指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沿黃浦江修建的具有攔洪擋水能力的城市堤防設施,包括護坡、樁基、墻體、底板、承臺、應急通道等。第三條(黃浦江防汛墻保護範圍)

黃浦江防汛墻的保護範圍是指黃浦江幹流浦西吳淞口至西河靜、支流浦東吳淞口至閘港及第壹閘之間的防汛墻及其外緣的水側5米、陸側10米範圍內的全部區域。第四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黃浦江防汛墻保護範圍內的維護、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第五條(主管和共同管理機構)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簡稱市水利局)主管本市黃浦江防汛墻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下屬的上海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負責黃浦江防汛墻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所屬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市政管理處),負責市政公共路段防洪墻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港口、海監、航道、公安、財政等部門應當配合防汛墻管理部門做好黃浦江防汛墻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黃浦江防汛墻保護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第六條(維護責任)

市水利局負責黃浦江防汛墻維護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黃浦江防汛墻維護的具體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

黃浦江防汛墻的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沿河特殊岸段的防汛墻由該單位負責;

(二)外灘地區等重要公共岸段的防汛墻,由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負責;

(3)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墻;

(四)其他公共岸段的防汛墻,由其所在區的防汛墻管理部門負責。

沿河專用堤岸的防汛墻由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辦公室和維護責任單位負責維護。第七條(維修責任變更登記)

沿江防汛墻專用維護責任單位發生變更時,原維護責任單位應持變更前與維護責任單位簽訂的維護責任變更協議,向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申請維護責任變更登記。養護責任的轉移以完成養護責任變更登記手續為準。

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對長江沿岸專用堤防汛墻維護責任變更登記申請,應及時辦理,並同時與維護責任接受單位明確,落實維護責任。第八條(維修技術規定和標準)

市水利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黃浦江防汛墻維護的技術規程和標準。第九條(維修責任要求)

黃浦江防汛墻的維修必須按照本市防汛墻保護管理的要求進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落實專人負責日常養護,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及時竣工;制止各種危害防汛墻安全的行為;發現防汛墻損壞時,立即向防汛墻管理部門報告,並采取臨時應急措施。第十條(維修監督)

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黃浦江防汛墻的設施和維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相關維護責任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維護任務,並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驗收。

汛期到來前,市水利局應會同市政局對黃浦江防汛墻設施做全面檢查,督促維護責任單位落實相關防汛措施。防汛墻管理部門接到黃浦江防汛墻設施損壞或者出現相關險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相關維護責任單位修復,必要時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現場監督修復,並給予技術指導。第11條(禁止的行為)

黃浦江防汛墻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運輸工具行駛中碰撞防汛墻的;

(二)在5米應急通道內駕駛2噸以上車輛的;

(三)改變防汛墻主體結構的;

(四)帶纜靠泊船舶或者進行裝卸作業;

(五)打樁和爆破;

(六)其他危及防汛墻安全的行為。

在黃浦江防汛墻保護範圍以外的附近從事施工或者作業,不得危及防汛墻的安全。第十二條(限制性行為)

在黃浦江防汛墻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必須事先征得市防汛墻建設管理處同意;其中涉及市政公用岸的,應事先經市政工程管理處批準:

(壹)堆放貨物、安裝大型設備;

(二)修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三)取土、開挖、埋設各種地下管線;

(4)疏浚河道;

(五)從事其他可能影響防汛墻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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