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五分之壹以上代表提議或者主席團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通過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會議決定。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召集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壹般由七至十壹人組成。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
主席團的決定應當經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第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壹般應在會議舉行十日前,由主席團將會議時間和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代表。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也應盡可能提前通知。第八條經主席團決定,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的負責人可以列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提議案的代表過半數對答復不滿意的,經主席團決定,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或者單位再次答復。第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提出詢問,受詢問的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回答或者說明。第十壹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權證書委員會由壹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和若幹名成員組成。候選人由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經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
全權證書委員會負責審查現任代表和當選的下壹任代表的全權證書。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並向本級代表大會提交審查報告。第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十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閉會期間,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報告。第十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三個月內答復,但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a)決定會議日期;
(二)擬定會議議程、出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議案審查委員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三)提出下次會議主席團名單草案;
(四)批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5)會議工作及其他準備工作。第十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職責:
(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閉會期間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和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工作;
(三)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四)聯系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總結交流代表小組或活動的經驗;
(五)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查、評議等活動,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接待和處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向有關部門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八)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九)整理和保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會議的材料和文件;
(十)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日常工作;
(十壹)應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
(十二)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