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河北省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河北省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新能源,改善和優化能源結構,保護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新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開發利用,包括新能源技術和產品的科學研究、實驗、推廣、應用、生產和經營活動。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應當與經濟發展相結合,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率、開發與節約並重的原則,宣傳群眾、典型示範、引導高效,實現能源效率、環境效率、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率的統壹。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新能源開發利用作為壹個產業,加強對新能源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規劃,綜合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支持新能源開發利用。

新能源開發利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發展逐年增加。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新能源管理機構應當對在新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重大發明創造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職責和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能源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與新能源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新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計劃、新能源建設項目,組織和指導新能源的研究、試驗、推廣和應用;

(三)上報、審查並監督大中型新能源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

(四)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制定新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地方標準,監督檢查新能源產品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

(五)負責新能源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跨部門協調,組織新能源技術開發、專業培訓、知識普及、咨詢服務和國內外技術合作與交流;

(六)負責鄉鎮企業和農村生產生活的節能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新能源管理機構,並保持機構的相對穩定。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新能源技術的推廣工作。

新能源管理部門的培訓、檢測和服務基地及其財產,任何部門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推廣應用新能源技術和產品,加強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宣傳推廣和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經貿、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職責,支持新能源管理機構做好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第三章科學研究和實驗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鼓勵有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科技人員積極參與新能源科學研究和實驗活動。對從事新能源研究和實驗項目的民間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技術指導和支持。第十二條新能源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科技人員對新能源重點科研試驗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確認其技術可靠、經濟合理後,方可實施。第十三條新能源管理機構設立的質檢單位,應當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後方可承擔質檢工作。

新能源產品和農村節能產品開發完成後,必須報經新能源質量檢測單位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和銷售。第四章推廣應用第十四條各級新能源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普及新能源技術知識、推廣新能源產品、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的具體措施。

新能源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先進的新能源技術信息,為新能源開發利用提供有效服務。第十五條下列新能源技術應當重點推廣應用:

(壹)戶用沼氣池綜合利用技術、工農業有機廢棄物和城市生活汙水厭氧凈化處理及供氣技術;

(二)稭稈等生物質氣化、炭化技術;

(三)太陽能熱水、采暖、種植和養殖技術;

(4)風力和太陽能發電技術;

(五)利用地熱資源進行種植、養殖和集中供熱的技術;

(六)其他成熟的新能源技術和節能技術。第十六條從事新能源技術和產品推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推廣技術成熟、性能先進、質量合格、安全可靠的技術和產品,為用戶提供建設、管理和使用的跟蹤服務,傳授安全操作知識,防止人身傷害和主體工程損壞。

  • 上一篇:廣州市少先隊知識才藝大賽
  • 下一篇:吉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