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5年4月,家住B市(直轄市)東城區的林建與家住B市西城區的鐘楊(B市城北正和鋼鐵廠的兩位同事)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鐘楊向林建借款20萬元,月息1%,2017+0個月。合同還約定,因履行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均可提交B市東城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到2065438+2007年2月,鐘揚未能按時履行合同。2065438+2007年3月,他們到政和鋼鐵廠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調解委員會指定了三名調解員來調解糾紛。
根據以上材料,請回答問題1:
1.經調解,林建與鐘揚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如下協議:17年5月前,鐘揚向林建歸還借款20萬元,並支付借款利息2萬元。協議書由林建、鐘揚簽名,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三名調解員簽名。鐘揚未能按時履行調解協議,林建打算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下面的說法是正確的:(2017/ 3 /96)
A.調解委員會應該是被告。
B.鐘揚應該是被告。
C.調解委員會和鐘揚應作為共同被告
d .鐘揚應為被告,調解委員會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
主營業所在A縣的五環公司與主營業所在B縣的海斯公司在C縣簽訂購貨合同,約定貨物交付地點在D縣;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基層法院管轄。現五環公司起訴海斯公司要求賠償。海斯公司辯稱已向五環公司業務員付某支付貨款。五環公司承認付某是公司業務員,但認為其無權代表公司收款,付某也沒有將公司主張的款項交給公司。公司向法院出示了蓋有五環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證明付某有權代五環公司收款,但五環公司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根據案件事實,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傅參加訴訟。
根據以上材料,請回答第二個問題:
2.根據案情和法律規定,傅在訴訟中的地位為:(2015/ 3 /97)。
A.***與原告
B.***與被告
C.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D.目擊者
(3)
A縣葛某、B縣徐某分別擁有C縣雲峰公司50%的股份。後來由於經營理念不同,連續四年沒有召開股東會,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徐隨後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法院受理後,申請保全公司主要資產(定縣壹塊土地的使用權)。
根據以上材料,請回答問題3:
3.關於本案當事人的陳述,以下陳述正確:(2014/ 3 /95)
A.徐是原告
B.葛是被告。
c雲峰公司可以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d雲峰公司可以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4)
2011 7月11日,某市聖湖區法院受理(女)訴張(男)離婚壹案。7月13日,聖湖區法院向張送達了起訴狀副本。7月18日,張祥生湖區法院提交了答辯狀,對本案管轄權未提出異議。8月2日,張祥勝湖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稱其與李明立已分居兩年,住在A市安平區父母家中。某市聖湖區法院以管轄權異議申請超過申請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張的管轄權異議申請。厚生湖區法院查明情況,決定將案件移送安平區法院。安平區法院接受了這壹移送,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安平區法院開庭時組織調解。
訴稱,2005年6月5438日+2月,她與張某結婚,但由於張某有了第三者,感情已經破裂,現要求離婚。提出離婚後,兒子張行使撫養權,張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目前雙方存款36萬元(存折在張手裏),由兩人平分,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財產分割糾紛。
張承認,她於2005年6月5438+2月與結婚,現在有了第三者,自己手裏有存款36萬元。她同意離婚,同意生活用品歸對方所有,不存在其他財產分割糾紛。我不同意付給張贍養費,因為這是和她前男友所生。
承認張是與前男友所生。但是,在戶籍上,張和張是父子關系。多年來父子相稱,形成事實上的父子關系,故要求張支付贍養費。
調解未能達成壹致。在隨後的審判中,李明立堅持這壹要求;張某對調解書及請求同意書中承認的大部分事實予以認可,但否認存在第三者,仍拒絕支付張的贍養費。李明立請求法院通知第三人陳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安平區法院作出判決:解除與張的婚姻關系;張由行使撫養權,張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押金雙方平分,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沒有其他財產分割糾紛。根據被告在調解中承認有第三者的事實,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張某有過錯。
根據以上材料,請回答問題4:
4.關於李明立要求陳嘉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共同參加訴訟,下列選項正確的是:(2011/ 3 /97)
A.法院可以根據李明立的請求,裁定追加陳嘉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如張同意,法院可以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名義參加訴訟。
三、無論張是否同意,法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是錯誤的。
d .如果陳嘉同意,法院可以通知陳嘉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名義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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