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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煉焦、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及其配套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氣、氧氣及相關氣體、機械維修、發電、建築施工等生產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冶金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

有色金屬(電解鋁、電解銅、黃金等)的冶煉和壓力加工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冶金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冶金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冶金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負責。第二章安全生產的制度保障第五條冶金企業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第六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及時修訂和更新。第七條冶金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年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納入獨立財務賬戶。

冶金企業應當按照監督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備案上壹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和本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第八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冶金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直屬企業最高管理機構,不得與其他管理機構合並,按照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不少於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車間和班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得低於同級其他崗位管理人員,並享受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津貼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冶金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以及煉鋼、煉鐵、煤氣等主要生產環節負責人。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十條冶金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第十壹條冶金企業應當辨識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登記建檔,落實監控責任。登記備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機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計劃。建立由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牽頭的隱患整改機制,確保整改到位。第十三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冶金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組織事故救援。第十四條冶金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冶金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和安全評價。

冶金建設項目立項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固定資產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冶金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冶金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

冶金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冶金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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