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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設施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地鐵等特殊軌道化運營的城市公共* * *客運系統。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安全運營、規範服務、區域協調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領導,將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負總責,統籌解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中的重大問題,建立財政補貼的長效機制,建立高效順暢的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市交通部門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信息統計分析制度、重大隱患管理和監督制度、重大安全故障和事故報告制度、投訴受理制度;組織定期分析重大故障和事故;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聯合應急演練;根據應急預案,調動行業設備和物資,為突發事件提供運輸保障;

(二)督促、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做好反恐防範、安全檢查、治安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城市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和正式運營前的安全評估;運營期間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安全評估;定期對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四)制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站點公交線路換乘方案,組織實施交通壹卡通在軌道交通中的應用;制定並發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標準和乘客守則;

(五)加強輿論引導,倡導文明出行,培養公眾安全意識,引導理性應對突發事件;

(六)依法應當做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機關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督促和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做好安全檢查、治安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涉恐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通報和預警;

(二)負責反恐和防暴工作;

(三)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禁止和限制物品目錄並予以公告;

(四)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區域的巡查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部門應當做好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相關的行政處罰工作。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範圍。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消防救援、人防、衛生、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電力、通信、排水、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應當依法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提供保障。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及相關綜合開發,承擔建設和運營安全的主體責任,並做好以下工作:

(壹)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計劃、基本建設程序和運營管理規定,進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驗收、無乘客試運營、初期運營和正式運營;

(二)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統、運營信息統計分析系統、重大運營安全故障和事故報告系統、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系統、投訴受理系統;

(三)制定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措施,設置安全運行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從業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建立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和評估、維護、更新改造等技術管理制度;

(五)建立應急預案體系,配備滿足需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定期組織重大故障和事故分析;

(六)開展安全檢查、反恐防暴、治安防範和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報告涉嫌恐怖活動或者疑似恐怖活動情況;

(七)按照運營服務標準提供安全、有序、穩定、高效、及時、整潔、衛生的運營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

(八)在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範圍內依法進行綜合開發;

(九)向公眾宣傳文明出行、安全乘坐的理念、應急知識和安全意識,引導理性應對突發事件;

(十)依法應當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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