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在誌願服務組織註冊或者被誌願服務組織臨時招募,以獲取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資源,自願參加誌願服務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組織及其分支機構。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對象,是指接受誌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自願、無償、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財政扶持資金,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活動指導。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誌願服務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誌願服務活動。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支持誌願服務活動。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誌願服務宣傳,傳播誌願服務文化,倡導全社會支持誌願服務活動、關愛誌願者。第九條每年3月5日為全省誌願者日。第二章誌願者第十條誌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熱愛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社會、助人為樂的精神。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和身心狀況相適應的誌願服務。
誌願者在參加具有職業資格的誌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許可證書。第十壹條實行誌願者註冊制度。
誌願者可以在誌願服務信息系統平臺上自行註冊,也可以經本人同意,由其誌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成為註冊誌願者。
誌願服務組織臨時招募的個人,在當前誌願服務中享有與註冊誌願者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第十二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本人意願和時間選擇參加誌願服務項目;
(二)獲取真實、準確、必要的誌願服務信息;
(三)獲得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教育和培訓;
(四)獲得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五)拒絕參加超出自身能力的誌願服務的;
(六)對誌願服務組織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在自身誌願服務需求方面,優先考慮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誌願者提供的誌願服務;
(八)要求誌願服務組織出具誌願服務證明;
(九)自願退出誌願服務組織的;
(十)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提供本人真實準確的服務技能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誌願服務組織安排的誌願服務培訓和活動;
(三)履行誌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
(四)不能繼續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
(五)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人格和隱私,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六)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索要或者變相索要報酬;
(七)不得利用誌願者身份組織和參與營利性或社會公德活動;
(八)遵守誌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制度,維護誌願服務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九)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四條成立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誌願服務組織的名稱、住所、服務範圍、成立、變更和註銷情況。
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向依法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分支機構。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組織和公共場所設立誌願服務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