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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院登記實施細則解讀

第1條(目的和意義)

為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精神,探索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的方式和路徑,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目標和原則)

試行立案登記制的基本目標是保護訴權。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必須立案,必須訴訟;對不予受理的案件給予充分的程序保護。同時,根據各類案件的不同情況,合理界定立案庭和相關審判庭對案件程序性要素審理的職責和分工,確保立案制度改革穩步有序推進。

第三條(試行方案)

本規則實施的立案登記制,是指法院受理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交的起訴狀,除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外,應當接收材料,編“結案”字號。對當事人提交的投訴內容或者形式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予以說明並要求其補正;當事人拒不補正的,仍應當接受材料。同時向當事人出具材料回執,告知相關字號。

立案庭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七日內根據案件類型和有關要求,作出不予受理、要求補正、書面告知、駁回或者受理的決定。需要補充材料的,受理時間從當事人補齊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審判範圍)

本規則適用範圍為普通第壹審民事(商事)案件(不含破產案件、強制清算案件)和申請再審執行的民事(商事)案件。

第五條(立案和解釋)

立案人員應當對申請立案的當事人做好以下解釋和引導工作:圍繞訴訟目的,解釋和引導當事人明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圍繞法律關系說明起訴條件;解釋圍繞爭議的訴訟風險。

法院的釋法可以通過口頭談話、書面通知、網絡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備案登記材料)

當事人在我院申請立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應當提交起訴書,並按照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人數提供副本(申請執行案件不需要副本)。

2.起訴狀應當記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簽名。

3.符合起訴條件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七條(不受理投訴的條件和方式)

當事人提交的投訴有下列不足之處,經解釋後拒不補正或者不符合投訴形式要求的,可以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相關理由:

1.起訴書中對當事人的記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導致法院無法確認原告的身份或者有明確的被告存在。

2.起訴狀中記載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明確,導致無法從起訴狀中看出其主張的是什麽訴訟請求,這些訴訟請求基於什麽事實關系。

3.訴狀上沒有簽名。

未經指導和說明,人民法院不得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

立案庭發出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的,仍應編“收”字備查。

第8條(起訴材料的接收)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立案庭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經審查當事人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直接登記起訴。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但無法當場判斷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材料並編“結案”字樣,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相應決定。

3.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需要補充的,立案人員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和材料。當事人立案後拒不補正或者要求補正的,立案人員應當接收案件材料,出具材料回執並編“結案”字樣,不得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拒絕接收起訴材料。

第九條(需要補充材料的案件處理)

對需要補正相關材料的案件,當事人不能當場補正的,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向當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補正的內容、材料、期限以及逾期不補正的相應後果,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立案人員發出《補正通知書》後,當事人明確表示不予補正或者無法補正的,立案人員應當做好上述情況的記錄,在當事人明確表示後的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相關決定。

2.窗口立案人員說明案件需要補正的材料後,當事人願意補正,但收到起訴材料後要求補正的,應當先受理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後同時向當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原則上為兩周)向法院提交補正材料的,視為當事人撤回起訴(申請),立案人員應向當事人出具《視為撤訴通知書》並

第十條(立案階段的審查方式和範圍)

立案庭收到案件材料後,應當根據檢察官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根據收到的相關材料,立案人員未發現主體資格、監督人、管轄等相關起訴條件存在明顯缺陷的,應當認定起訴已經符合受理條件。

雖然在立案審查階段對是否受理有疑問,但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予以登記立案。

第十壹條(處理帶有“守”字的民商事案件決定不予受理)

立案庭經合議庭討論,認為帶有“守”字的民商事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對於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本院管轄的案件以及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特別程序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告知解決爭議的正當途徑。當事人收到通知後仍堅持立案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除上述情形外,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審查和處理)

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不屬於本院管轄,並說明當事人堅持申請的,立案人員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已被法院駁回,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的,立案人員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當事人申請再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期限的,應當告知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堅持申請的,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防止濫用訴權)

在立案過程中,立案人員要註意識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盯梢訴訟等濫用訴權的行為。發現當事人起訴存在濫用訴訟權利的,應當對當事人的起訴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備案登記制度試行細則出臺的必然性

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記制實施細則(試行)符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對確保司法公正作出更加深入的部署。

* * * * *關於* * * *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不得允許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非法幹預司法活動的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確保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必須成立,訴訟必須辦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制定註冊制實施細則意義重大。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前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陳光忠表示,將立案審查改為立案登記,將解決人民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這裏的“立案”不是指生效判決,而是指壹審法院壹開始就立案。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認為,這壹變化實際上降低了立案門檻,讓更多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進行進壹步審查。這是我們解決司法公正,實現公平正義的壹個基本前提。

試行註冊制實施細則的重大意義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立案審查的程序,只有經過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才會受理。也就是說,作為壹個案件的當事人,妳的起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四個硬性規定,否則法院可能會駁回妳的起訴。立案登記制最大的區別在於明確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符合規定的起訴狀。法院不需要審查,法院要立案登記。法院不得駁回當事人的申訴。”註冊制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立案登記制擴大了法院的受案範圍,是建設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法治社會的壹個重要表現是司法權的終結性,這是司法權權利救濟的根本。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他采取什麽樣的救濟方式可以體現壹個國家的法治程度。從某種意義上說,公民的申訴權在現行的立案審查制度下是無法完全實現的,因為有些案件會因為不符合立案條件而被法院駁回。如今,法院不再立案審查,也不能無故駁回當事人的申訴,更不用說反對作為國家基本法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而擴大了法院的受案範圍,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其次,立案登記制有利於提高法院效率,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司法救濟要遵循嚴格的程序,所以本身就需要很長的時間。現在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只要訴狀符合要求,法院就要登記受理,還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給當事人答復。這無疑是對法院工作的監督,也對法院及時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於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再次,立案登記制的實施擴大了法院的受案範圍,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上訪和信訪的發生,緩解相關部門的壓力。現在試行立案登記制,擴大了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使得很大壹部分法院不受理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自然會減少信訪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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