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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違法建築防治和查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有效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鄉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預防、控制和查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或者城鄉規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下列情形:

(壹)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或者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如果違章建築、構築物持續存在,就是違章建築。

按照《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條例》不需要取得相關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屬於違法建設。第四條依法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第五條預防、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應當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嚴格問責、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預防、控制和查處工作。

市、縣(區)城鄉規劃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鎮違法建設防治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預防、控制和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違法建築防治和查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防治協調聯動機制,負責協調處理下列工作:

(壹)研究部署防治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方案和措施,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二)監督協調違法建設信息防控和享受平臺建設;

(三)指導和協調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四)協調處理違法建設防治工作,查處重大問題;

(五)協調解決與違法建設防治和查處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違法建設預防、控制和查處的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預防、控制和查處第九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城鄉規劃實施、預防控制和違法建設查處的宣傳,提高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遵守城鄉建設法律法規的意識。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提高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覆蓋面,並向社會公布,強化城鄉規劃的實施。第十壹條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優化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依法核發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相關行政許可。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進智能化監督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加快數字化監管系統建設,實現對違法建設的實時監控和多方監管。第十三條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施工放線檢查、施工現場跟蹤檢查、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措施,從源頭上防止違法建設發生。第十四條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日常巡查制度。發現涉嫌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調查取證,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第十五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預防、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

(壹)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建築物、構築物是否在城鄉規劃區內,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是否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對違法建設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職權,預防和處理市、縣(區)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查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人防、氣象、文化、廣播影視、體育、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屬於違法建設的,不予核發相關證照;

(六)發展改革、教育、水利、農業農村、衛生、林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扶持資金建設項目,發現項目所在地土地未取得城鄉規劃許可的,不得批準發放扶持資金;

(七)房地產登記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辦理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各類房地產登記;

(八)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助查處違法建設,及時制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必要時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和現場控制。對違反公共秩序、阻礙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管部門需要查閱或者調取與查處違法建設有關的材料和檔案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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