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隱匿、偽造、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醫務人員有上述塗改行為,很可能在刑事訴訟中被認定為“故意作假證”或“隱匿罪證”;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既無因果關系也無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如因醫療事故發生糾紛,醫院應對其篡改病歷的行為進行說明。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法律上的理由,對方是不會認可解釋的,很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綜上,塗改、偽造病歷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刑法》、《證據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其嚴重性和危害後果,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相關人員的職業資格很可能被吊銷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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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病歷書寫和修改,衛生部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有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必須按照這個標準修改病歷,否則就是壹種不規範的修改行為,這也是當前病歷塗改的最重要原因之壹。篡改病歷後的結果是什麽?其實這是壹個很不好的習慣,往往會讓妳和醫院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法律風險:壹是行政處罰風險: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是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塗改病歷的行為破壞了病歷的客觀、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所以,塗改病歷是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無論篡改病歷的目的是什麽,醫生都應該受到行政部門的處罰。這個處罰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前者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資格證書,主要是對醫療機構的壹種處罰。後者規定了主要針對個體行醫者的處罰:隱匿、偽造、擅自銷毀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的,處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二是刑事處罰風險:塗改病歷不僅違反衛生行政法,也違反刑法。如果其塗改的目的是隱瞞患者診療的真實情況或掩蓋其錯誤,則可涉嫌刑法上的偽證罪;如果單位管理人員涉嫌指使或者幫助當事人篡改病歷資料,可以認定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因此可能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人、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隱匿、偽造、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醫務人員因醫療事故罪被起訴,其塗改病歷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制造偽證”或“隱匿罪證”,因此因塗改案件而被刑事處罰的風險大大增加。三是民事賠償風險:塗改病歷的醫生應該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認為只要塗改病歷,醫生就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是錯誤的。因為民法賠償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損失,如果塗改的病歷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失,就沒有賠償的依據。塗改病歷的行為在什麽情況下應該承擔民事賠償?目前在醫療訴訟中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患者對塗改過的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進而否定病歷的證據功能,這種主張壹旦被法官采納,醫生將失去舉證機會,導致無法舉證,醫生將敗訴並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現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塗改病歷的行政或刑事處罰責任,但沒有也不可能規定塗改病歷必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醫療方承擔塗改病歷行為引起的民事責任的前提只能是,塗改病歷的行為導致病歷內容失真,喪失其證據功能,導致醫療方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沒有這個前提,醫療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就沒有法律依據。為正確處理涉及塗改病歷的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若幹問題提出意見:塗改、修改涉案病歷,患者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塗改、修改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如有必要,應告知患者先申請證件查驗。我們認為這個意見是正確的,值得在更大範圍內推廣,或者上升到更高層次的審判原則。篡改病例是醫務人員的壹種嚴重陋習,也是壹種涉嫌違法的行為。醫院管理者及其醫務人員對此應有清醒的認識,努力盡快改掉這種陋習,徹底杜絕塗改病例的現象。否則可能會傷害到別人和自己,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