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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銷與撤銷法律後果的區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企業法人資格的批復》(工商企字[2002]第106號)規定:“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和《企業法人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的憑證, 且申請人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登記機關吊銷,企業法人資格終止。吊銷營業執照和註銷登記是企業法人資格消滅的兩種方式,兩者的法律後果導致企業法人資格的消滅。註銷登記是基於企業法人的申請,是企業法人的主動行為。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後,法人資格終止;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對於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制剝奪,其法人資格隨之消亡,並由登記機關在企業登記檔案中載明。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不需要申請註銷登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給地方人民法院的請示中答復:“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即行消滅。”這讓執法部門和參與經營活動的人有點無所適從。

二。企業法人的解散和終止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要確定其法人資格,必須區分企業法人解散和企業法人終止的區別。企業法人的解散和終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法人解散,是指企業法人因無法存續的原因,停止積極活動,開始清理財產關系。它是企業法人終止程序的壹部分,是決定企業法人終止的程序。雖然這種認定不會立即導致企業法人的消滅,但肯定會導致企業法人的消滅。企業法人終止是指其法人資格的消滅。企業法人終止後,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法人資格消滅,是企業法人的實體消滅。我國《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公司終止。“這說明企業法人解散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前奏。當企業法人解散原因出現時,只能說明企業法人即將終止。此時,企業法人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只有經過法定清算,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企業法人即告終止。也就是說,解散只是法人喪失法律行為能力的原因,而不是直接消滅其法律行為能力。企業法人解散清算有兩種後果。壹是清算企業的資產能夠清償債務的,企業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分配給股東,企業終止;二是清算後資產資不抵債的,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清算後,所有債權人得到公平補償,企業法人終止。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時,其法人資格在清算期間並未消滅,只能在註銷登記後,在法律意義上終止。換句話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並不是其法人人格的自然消滅,而只是其法人人格消滅的原因,即企業法人因法定原因喪失營業權,而不是在營業執照被吊銷等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喪失法人資格, 否則其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都得不到解決,與企業法人建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能遭受意想不到的損害或獲得不正當利益。 清算是對被解散的企業法人的財產進行清理,終結其作為壹方當事人的關系,最終消滅企業法人的程序。因此,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終止的原因。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其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第三十八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終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這樣,公司從設立到終止,都以國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標誌,即從“工商登記”開始到“註銷登記”結束。註銷登記前,企業的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即喪失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再開展經營活動。其民事活動僅限於清理債權債務。如果提起訴訟,自然可以以企業的名義進行。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註銷登記前,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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