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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請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首先,它的特點主要包括:

(1)行政復議處理行政糾紛和部分民事糾紛;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復議的審查標準;

(4)書面聽證是行政復議的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辦理。

二、行政復議基本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法確立和體現的法律原則,貫穿於行政復議的全過程,具體規範和指導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獨立復議原則。獨立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確立的,是指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2.合法、公平、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行政復議法》第4條確立了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復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法規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應當符合公平、公正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指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和結果應當公開,復議參與人有權獲得相關信息。

及時性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受理復議申請、審查復議並作出復議決定,不得延誤。

便利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具體的復議工作中盡可能為復議申請人提供便利,使復議申請人花費較少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解決問題。

3.壹級復議原則。壹級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則,是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實行壹級終結復議制度。

4、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原則,是指:①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行政復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而中止,但依法中止執行的四種情形除外。

5.書面審理為主的原則。書面審理優先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是,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行政復議法》第28條確立了合法性和適當性雙重審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復議的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當然,還有其他關於行政復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已於2009年4月29日由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16年4月29日1999。

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為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行政復議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實施條例》),並於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復議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當然,還有其他關於行政復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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