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司法實踐中,可以提起訴訟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情形主要有:
1,會議召集人不合格;
2.會議通知或公告的缺陷;
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加表決;
4.決議未達到法定最低表決權;
5.該決議違反了公司章程。同樣,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向人民公園提起無效或者撤銷的訴訟。
股東會決議無效:
1.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訴訟包括確認決議無效和確認決議有效兩類訴訟。實踐中,確認公司決議無效的訴訟是公司法領域常見的訴訟類型。關於確認決議無效,《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相反,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頒布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妳可以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的效力,所以很少把確認公司決議的效力作為訴訟請求。《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原告可以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或者有效。可以預見,今後確認決議有效性的訴訟數量將大幅增加。
2.六類主體可以提起訴訟確認公司決議的效力。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中的相關規定,無論是針對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都有六類主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確認公司決議的效力。這六個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提起訴訟確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員工和債權人只能提起訴訟,以確認與他們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特別值得註意的是:股東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也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不僅可以要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有效性,還可以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性。此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相關規定,在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情況下,應當將公司列為被告。
3.在實踐中,法院將認定五種公司決議無效:
(1)非法解散股東的公司決議。
(二)非法變更股東出資額和持股比例的公司決議。
(三)侵犯股東合法權利的公司決議。
(4)損害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損害公司利益或者過度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應當認定為無效。
(5)無股東(董事)資格的主體作出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4.確認公司決議的效力應以相關主體對公司決議的效力有異議為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