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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輕工業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結合城鎮集體所有制輕工業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城鎮集體所有制輕工業企業(包括本系統內其他行業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第三條輕工業集體經濟是輕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基本組成部分。它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輕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所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銷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不得侵占、挪用、非法占有或者轉讓。

企業的“財產總額”包括所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各種形式的積累、各種專項基金等有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本條例和企業章程行使職權。企業實行廠長負責制,廠長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第六條企業黨組織依照《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開展工作,企業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在企業黨組織的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管理企業。第二章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七條企業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取得《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企業法人資格後,可以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第八條企業應當根據《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要按照章程辦事。第九條企業的合並、分立、終止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批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合並、分立、終止時,必須進行資產清理評估和財務審計,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第十條企業終止,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向職工(代表)大會提交書面報告;

(二)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並報主管部門批準後,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註銷登記;

(3)由企業主管部門、企業主要投資者、社會審計機構或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組成聯合工作組,負責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安置職工。企業財產的清算和清算後剩余財產的處理,按照《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執行;

(四)企業原法定代表人、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組成善後工作組,具體落實聯合工作組的決定,合理安排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第三章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企業享有財產所有權。企業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其全部財產。

沒有國家法律依據,將企業資產無償抽走或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屬於級別調整。企業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平級。已經發生的等級調整必須在壹定期限內返還給資產所有者。如有損失,由移交的行政機關和接受資產移交的單位給予補償。直到妳訴諸法律。第十二條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權。企業有權根據市場變化確定自己的經營戰略,調整本行業或跨行業的生產經營範圍,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向社會提供各種服務。第十三條企業有權銷售產品和購買物資。企業有自主選擇供應商、采購生產所需物資、自主調劑物資的權利;有權銷售自己的產品,或者選擇自己的商業企業銷售自己的產品。第十四條企業享有進出口權。企業有權申請進口自用設備和材料,出口本企業產品。有權在全國範圍內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受委托企業有權參與談判和與外商簽訂合同。

企業有權自主使用留成外匯,並按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進行外匯調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將企業留成外匯和企業付匯後應歸還的人民幣對帳和截留。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經批準可以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在獲得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方面,與外貿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根據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可以在境外承包工程、開展技術合作或提供其他服務。第十五條企業有權對產品和服務進行定價。企業生產的產品由企業自主定價,但個別產品的價格由國務院物價部門和省級政府部門管理的除外。

企業提供的加工、維修、技術合作等服務,由企業自主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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