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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供熱用熱,保障熱用戶、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促進供熱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用熱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供熱用熱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規範服務和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

縣(市)、尚潔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和用熱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供熱用熱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使用清潔能源,采用汙染小、能耗低、運行安全的供熱設施和供熱方式。

鼓勵和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參與供熱行業管理和技術服務、宣傳和培訓。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供熱基礎設施。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市、縣(市)、尚潔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七條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應當與房屋保持安全距離,減少噪聲和環境幹擾。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需要實行城市供熱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住宅供熱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滿足分戶控制的要求,並按照分戶計量的技術要求預留分戶計量設施的安裝位置。

現有住宅供熱設施不符合分戶控制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協商進行改造。第九條供熱區域內無供熱系統的既有建築需要納入城市供熱管網的,所需二次管網、供熱站等供熱設施和室內供熱設施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建設安裝,費用由產權人承擔。第十條供熱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竣工驗收。

供熱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建設工程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

供熱建設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不得少於2個采暖期。保修期內未實施正常供熱的,供熱建設工程保修期相應順延。

保修期內,因供熱建設工程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二條城市供熱管網需要穿越單位、工廠或者住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三章供熱和用熱第十三條城市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市、縣(市)、尚潔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確定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並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授予其在壹定範圍和壹定期限內的供熱特許經營權。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第十四條市、縣(市)、尚潔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範圍。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供熱範圍內經營。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範圍。第十五條本市采暖期為當年6月115日零時至次年3月15日零時。提前或者延長采暖期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城市供熱的供熱參數、運行方式等。由供熱單位統壹調度,及時調整,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變動。第十七條熱源單位應當根據天氣溫度變化,按照設計規模和設計參數向供熱單位提供熱能。

因熱源單位的原因給供熱單位或者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熱源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築節能要求,完善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和維護,提高供熱系統效率,確保供熱系統運行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第十九條供熱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行規範化服務,將服務內容、標準、時間、服務電話向社會公布,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二)建立並妥善保管熱用戶檔案;

(三)指導熱用戶正確使用供熱設施;

(四)編制供熱設施維修計劃時,應當避開采暖期;

(五)按照規定設置測溫點並做好測溫記錄;

(六)定期維護、保養供熱設施。

熱源單位應當遵守前款第(四)、(六)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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