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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必須保護飲用水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兩個,兩個保護區

不得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重建項目必須減少汙染物排放;

原排汙口必須減少汙水排放量,確保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水質標準;

禁止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三、準保護區

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水質符合規定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汙負荷。第四條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應當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並限期達標。第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建立和汙染防治應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水汙染防治計劃。跨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建立和汙染防治應當納入相關流域、區域和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汙染防治規劃。第六條跨區域的河流、湖泊、水庫和輸水渠道的上遊區域,不得影響下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標準的要求。第二章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保護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壹定的水域和陸域,其範圍應當根據不同水域的特點進行定量預測,並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以確保保護區在規劃水文條件和汙染負荷下供應規劃用水量時,水質能夠滿足相應的標準。第八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應當劃定壹定的水域和陸域為飲用水地表水源壹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GB 3838-8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並符合國家規定的GB 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第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壹級保護區外劃定壹定的水域和陸域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GB 3838-8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並保證壹級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第十條根據需要,可以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以外,劃定壹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夠達到規定的標準。第十壹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壹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和破壞水源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有關的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垃圾、城市垃圾、糞便等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和糞便的船舶和車輛壹般不得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並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準濫用化肥,不準使用炸藥和藥物殺魚。第十二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第壹,保護區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汙水,已經設置的排汙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放、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立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和放養牲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旅遊和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活動。兩個,兩個保護區

不得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重建項目必須減少汙染物排放;

原排汙口必須減少汙水排放量,確保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水質標準;

禁止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三、準保護區

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水質符合規定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汙負荷。第三章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保護第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當根據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汙染源分布情況劃定。第十四條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GB 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各級地下水源保護區的範圍應根據當地水文地質條件確定,並保證在規劃開采量時能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第十五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位於采礦井周圍,其作用是保證取水有壹定的滯後時間,以防止壹般病原體的汙染。必要時也可將直接影響采礦井水質的補給區劃為壹級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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