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數額標準:
關於挪用的數額。侵占罪是壹種刑罰較輕的犯罪。如果要確定其定罪起點,就要充分考慮侵占罪與違反民事法規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區別,以實現刑法的謙抑性。刑法謙抑性是刑法追求的三大價值目標之壹,刑法對法益的保護是補充性的,即國家只有在民事和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抵禦某些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才能動用刑法。有同誌認為侵占罪與貪汙罪類似,但主張參照盜竊罪的定罪數額確定起點,即以500-2000元為起點。有些主張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號《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犯罪的決定》中對侵占罪(即新刑法中的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即從人民幣5000元至20000元起,
首先,雖然貪汙罪中也有挪用公款的形式,但貪汙罪強調的是犯罪主體的職務要求和對犯罪人失職行為的懲罰。貪汙數額在定罪量刑中並不發揮主要作用。侵占罪的主體只與被害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與從事公共事務的貪汙罪主體的性質有很大不同,因此侵占罪與貪汙罪沒有很大的可比性。將侵占罪的定罪起點與盜竊罪相提並論就更不合適了。由於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量刑幅度存在巨大差異,應當在起點上表現為巨大差異,否則就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雖然新刑法規定的職務侵占罪和職務侵占罪都是侵犯財產罪,但兩者在民事關系和企業內部管理上還是有區別的,兩罪的處罰幅度也大相徑庭。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相比,侵占罪是輕罪,職務侵占罪是重罪。因此,不宜參照職務侵占罪的定罪數額。筆者認為,在刑法分則中,處罰較輕的犯罪應當有兩種表現形式:壹是定罪起點要高,二是情節要嚴。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刑法的內在規律性,維護同類犯罪之間的量刑平衡。筆者認為,侵占罪的定罪起點高於職務侵占罪,以2萬元至5萬元作為犯罪起點較為合適。
侵占罪的起點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的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是侵占罪從違法到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分界點。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只能以占有較大數額的財物構成,那麽“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如何確定?有人認為,數額較大的,參照盜竊罪的起刑點為宜。原因是挪用公款的性質和危害與貪汙相似。按照常識,腐敗的起點是可以參考的。但由於我國立法中貪汙罪數額標準過寬,貪汙罪的起點不合理。因此,本罪參照盜竊罪的起刑點是合適的(根據最近的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為1000-3000元)這種理解明顯帶有重刑主義的烙印。為什麽高就要低,低就不要高?事實上,貪汙的社會危害性遠遠低於腐敗。前者的客體是財產權,後者的客體是職務行為與財產權的完整性。因此,侵占罪認定為告知後才起訴罪。在我看來,侵占罪的起點應該高於貪汙罪,否則很難做到罪刑相稱,以罪論處。
既然財產的價值隨著磨損和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麽行為對象的價值如何確定?計算該值有兩種主要方法:
壹是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等質量和數量的房產所需要的錢數;
二是折舊價值,即按壹定折舊率計算的房產價值。行為人的價值原則上應當按照行為人拒絕返還或者自首時的重置價值確定。
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第二,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規定,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規定的受賄罪、貪汙罪相應數額標準的二倍、五倍。第壹條:“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貪汙、受賄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為6萬元以上(數額較大)和10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654.38+0000元以下的,應予追訴。這裏的金額應該是累計金額計算出來的。
從法律上可以看出,職務侵占罪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釋,數額較大的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範圍,以65438+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具體數額因地區而異。發達地區的數額在65438+萬左右,壹般是2-3年有期徒刑。
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能構成本罪。至於較大的起刑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賄賂、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指貪汙公司、企業等單位的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需要註意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立案標準規定了壹個範圍,即非法占有數額在5000元至1000元之間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要會同當地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在上述數額範圍內,及時確定統壹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備案。
第三,侵占罪是公安機關立案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侵占罪是被告知後才處理的刑事犯罪,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立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處理情況:
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
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245條規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
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