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無特殊約定,本合同壹經簽訂,不支付任何款項,仍將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只有在對方付款後合同才生效,否則合同成立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後,如果合同上有壹方付款的標記,如果壹方不付款,則合同無效,如借款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二,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第143條,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下: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義務的能力。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只能由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但是,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通過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不是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也說明行為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合同當事人,即行為人可能與合同當事人是同壹人,也可能存在不壹致。
(二)真實意思的表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指表意人即表示意思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心意誌與外在意思壹致才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這壹要求針對的是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希望達到的壹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使滿足合同生效的所有其他要求,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無效。雖然我國民法典的合同編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確定合同內容,但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過法律的限制。
3.預付款和押金有什麽區別?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壹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合同履行前,預先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合同債權實現的壹種擔保方式。預付款和定金有壹些相似之處,但它們的性質是根本不同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給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務的義務,而是擔保債務的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
預付款是主合同的內容之壹,支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務的行為。
(2)功能不同。預付款的作用是幫助對方解決資金困難,使其更有資格和支持正確履行合同;
定金雖然也有這個功能,但其主要功能是保證合同的履行。此外,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定金也可以證明合同成立。但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和合同功能。
(3)效果不同。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預付款成為價格的壹部分。在合同不履行的情況下,無論是支付方違約還是接收方違約,預付款都必須原額返還。
押金不壹樣。合同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作為價款,應根據雙方約定確定,不壹定作為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支付定金的壹方在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屬於懲罰性違約。預付款不是。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壹般壹次性付清,定金付清後定金合同才能成立。
預付款可以壹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5)適用範圍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應用廣泛,不僅適用於用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適用於其他有償合同。
預付款只能適用於用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以上是關於“如果對方不付錢,是否屬於有效合同”的法律知識。合同簽訂後,要督促壹方盡快付款,有些不按時付款就是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