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國家通過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意識,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國防教育應當遵循全民參與、長期追求實效的原則,堅持集中經常教育、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對象依法組織實施,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國務院領導國防教育。中央軍委、國務院開展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軍事駐地機關應當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國防教育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國防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國防教育機構組織、指導、協調、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教育、退伍軍人事務、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十壹條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以多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國家設立國防教育日。
擴展數據:
學校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定期對學校國防教育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小學和初中應當將國防教育內容納入相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實施國防教育。
有條件的小學和初中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小學、初中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開設相應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相關課程中設置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的學生軍事訓練,由負責軍事訓練的高等學校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工作和教學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時,應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承擔國家工作人員培訓任務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開設相應的國防教育課程。
國家選派地方和部門領導到有關軍事院校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第三章社會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和特點,對國防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各地區、各部門領導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國防教育發展的職責。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職工教育計劃,並將國防教育與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相結合。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為職工提供實現國防教育目標的途徑。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其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軍隊和軍區(含警備區)以及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整合、軍事訓練、執行、征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民兵和預備役人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