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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對盜竊數額有什麽新規定?

壹、河南省盜竊罪數額新規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規定了我省盜竊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目前, 我省盜竊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是: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河南省盜竊罪量刑規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普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1。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單處罰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犯罪三次的,處三個月以下拘留。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壹,且數額達到較大起刑標準50%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量刑起點可以在三個月以上拘役至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盜竊國有館藏壹般文物的,應當在九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加相應的刑罰:(1)犯罪數額每增加2000元,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2)兩年內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盜竊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壹次犯罪或者情形,分別增加二至三個月的有期徒刑;(三)從國有藏品中盜竊的壹般文物,每增加壹件,刑期由九個月增加到壹年;(4)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2.法定刑的起點和基準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持兇器入室盜竊,數額達到巨額門檻標準50%的,應當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國有館藏壹般文物五件或者三級文物壹件的,應當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加相應的刑罰:(1)犯罪數額每增加4500元,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每增加壹種情形,刑期增加六個月至壹年;(三)盜竊國有館藏壹般文物五件以上的,每增加壹件,刑期由九個月增加到壹年;從國有藏品中盜竊的三級文物,每增加壹件,刑期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4)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3.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的起點和基準。犯罪數額達到“叛亂數量特別巨大”起點的,應當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持兇器入室盜竊,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刑標準50%的,應當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五件或者二級文物壹件的,應當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加相應的刑罰:(1)犯罪數額每增加4萬元,增加1個月的有期徒刑;(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每增加壹種情形,刑期增加壹年至二年;(三)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五件以上的,每增加壹件,刑期由九個月增加到壹年;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壹件以上的,每增加壹件,增加有期徒刑壹至二年;被盜文物中含有壹般文物的,每增加壹件,刑期增加三至四個月。(4)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處罰不超過基本刑的100%:(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基本刑的30%以下加重處罰(已經認定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犯罪數額達到較大數額以上的。入室盜竊;使用兇器偷竊或扒竊;組織、控制盜竊未成年人的;自然災害、事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上九種情況,每種情況增加基準刑10%以內;(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在基準刑的20%以下加重處罰。數罪並罰構成其他犯罪的除外;(3)因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在基準刑的20%以內加重處罰;(四)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5.具有下列罰款形式之壹的,可以從輕處罰:(1)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主動退還被害人的,減按基本刑的30%以下處罰;(2)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取得原諒的,壹般可以不認定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準刑減少20%-50%;(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6.既有盜竊犯罪既遂又有未遂的,以量刑幅度較重的部分對應的部分確定基準刑;犯罪既遂與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基準刑由既遂部分確定的,可以根據犯罪未遂部分的實施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遂的原因等,在基準刑的基礎上增加30%以下。基準刑以未遂部分確定的,基準刑可以根據犯罪既遂部分造成的損害增加40%以下。但不得根據量刑情節增加量刑幅度。7.需要說明的事項:(1)盜竊未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本罪第65438條+0至3款的規定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對象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嚴重情節。(2)凡盜竊違禁品者,不論數額大小,均以盜竊罪論處,並根據情節輕重判刑。(三)盜竊壹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的級別,或者按照文物的級別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以被盜文物的價值為定罪依據,以該部分相關數額的量刑標準為量刑依據。按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按照被盜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沒有有效價格憑證,或者根據價格憑證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按照贓物數額認定,或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鑒定意見和報告認定。盜竊涉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高等級文物的幅度量刑;同級文物較多的,除價值明顯不同的以外,五件壹字級文物視為壹件更高壹級文物。(四)竊取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五)多次盜竊的,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超過三次的,視為加重處罰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數額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從重處罰和量刑情節。(六)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或者退賠,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害人不參與贓物分享或者所得贓物較少,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刑法中對盜竊罪的相關量刑標準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盜竊罪的具體情況,也允許確定盜竊罪的詳細量刑幅度。而且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也允許在盜竊罪數額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盜竊罪的數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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