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以及先進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在省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對下級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未設立管理機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省內實行垂直管理的機構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本系統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五條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節能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充分發揮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節能規劃和管理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
省、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計劃,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應當按年度分解到鄉鎮和街道公共機構。第九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節能規劃,結合自身用能特點和上壹年度用能情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計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轄區的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計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應的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十壹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明確指定專人作為本單位的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和傳遞節能工作的重要信息,按時報送能耗統計數據。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系統和信息管理平臺,並定期統計、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情況。
省級和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統計並公布本級公共機構上壹年度的能源消耗情況,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源消耗統計報告。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並對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內使用能源進行監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定期進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用能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省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和省級公共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轄區、本單位或者本系統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分析,並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提交能源消耗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