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我省各級國土資源投訴舉報電話統壹為12336。省
A類投訴舉報電話由違法線索處理中心受理,電話為12336。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行政服務中心聯系方式?
行政服務中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辦公窗口文書書寫等行政服務工作。?
1.負責土地、礦產行政許可、審批等涉外業務申請的受理、登記、運行和監管。
2.負責辦公室人員相關業務的接待、咨詢和詢問。?
3.負責相關業務處室許可、審批、審核的統計、匯總和通知。?
4.負責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 .協助征收土地、礦產等相關費用。?
6.承辦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郵政編碼:450016?
聯系電話號碼:
采礦報名窗口:0371-68108032?
礦壓復查窗口:0371-68108039?
勘探報名窗口:0371-68108033?
土地利用審查窗口:0371-68108035?
金融收費窗口:0371-68108036?
傳真號碼:?0371-68108041
擴展數據: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
(壹)承擔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組織制定全省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貫徹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調查研究,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全省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和指導全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全省國土資源優化配置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參與審核上報省政府審批的土地和礦產相關規劃並由省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
(四)負責規範全省國土資源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解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換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有關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制定和實施全省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
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省政府審批和省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批工作。
(六)及時準確地提供全省土地利用數據。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省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省重大土地調查,指導省級以下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土地定級工作。
(七)承擔全省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實施國家禁止和限制的土地供應和劃撥目錄,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
(八)承擔規範全省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監督管理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規範和監督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全省礦產資源的開發和管理,依法管理全省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和出讓審批登記,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礦業權設置規劃。
(十)負責全省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資助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全省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壹)承擔全省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采礦遺跡等重要保護區和場所,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和其他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參與制定我省國土礦產資源經濟政策和專項收入分配及使用管理制度,參與國土資源相關基金和資金的征收、使用和財務監督;參與指導和監督全省土地礦產資源收入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征收和使用。
(十四)推進全省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的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對外合作,組織協調省內外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采。
(十六)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壹登記地方性法規,建立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解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十七)負責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負責全省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資助的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實施全省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十壹)承擔全省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采礦遺跡等重要保護區和場所,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和其他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參與制定我省國土礦產資源經濟政策和專項收入分配及使用管理制度,參與國土資源相關基金和資金的征收、使用和財務監督;參與指導和監督全省土地礦產資源收入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征收和使用。
(十四)推進全省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的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對外合作,組織協調省內外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采。
(十六)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壹登記地方性法規,建立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解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十七)負責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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