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監督、制止和舉報浪費水資源的行為。第二章計劃用水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水計劃、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計劃。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非工業部門的用水定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的供需狀況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的變化定期修訂。第九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和生產經營需要,在當年6月65438+10月31前提出下壹年度的計劃用水指標,經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後,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無行業主管部門的計劃用水戶的用水計劃指標,直接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2、31日期前批準發布。用水計劃指標的核定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供水單位下達計劃用水戶的年度用水計劃指標,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計劃指標供水。第十條計劃用水戶確需增加計劃用水指標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增加用水計劃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2)采取了相應的節水措施;
(三)水的重復利用率和用水定額符合規定的行業標準。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減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核減計劃用水戶的計劃用水指標:
(壹)由於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2)因停產、減產、轉產或生產工藝改變,用水量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其他確需降低或者限制用水量的情形。第十二條用水應當計量收費,禁止實行承包費制。第十三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超計劃用水的,超出部分增加水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管理,超過定額部分按更高價格收費。具體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制定水費加價標準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統計制度,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水統計數據。
用水計劃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日常用水管理。第十五條農業灌區灌溉應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計劃用水、定額管理。灌溉用水單位應當逐步安裝用水計量設施,按照批準的灌溉用水定額用水。
農業灌溉供水單位應當完善水費收繳制度,定期向用戶公開用水量、水價和水費,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水價制度。第三章節約用水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設計最高用水量達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的,應當在建設前編制用水和節約用水評價報告;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庫或者地下水資源的,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應當附有用水節水評估報告或者水資源論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