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旅遊景區分為壹般旅遊景區和重點旅遊景區。
壹般旅遊景區名錄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公布,重點旅遊景區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編制並公布。第三條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景區的建設、開發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旅遊景區的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遊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
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遊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旅遊資源的行為。第六條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和各種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遊景區。第七條旅遊景區開發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市、縣、自治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景區景點規劃。
壹般旅遊景區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規劃,經省旅遊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國際旅遊島建設領導機構批準實施。經批準的旅遊景區景點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旅遊景區規劃涉及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築等規劃。,並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旅遊景區規劃未經依法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開發建設許可手續。第八條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和旅遊安全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依法保護旅遊景區內的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築、古樹名木等資源。第九條重點旅遊景區的新建、改建、擴建,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核,報省旅遊規劃委員會批準實施。
禁止風景名勝區低品位、低水平重復建設。第十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遊樂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造型、色彩等應當與景觀和環境相協調,風景名勝區內不得違反規劃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旅遊景區砍伐樹木或者開礦;禁止在旅遊景區內采石、挖砂、取土、葬墳、開荒、挖塘養殖、超標排放汙染物。除工業旅遊景區外,禁止在其他旅遊景區興辦工礦企業。第十壹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優先建設通往旅遊景區的道路、供水、供電、通訊等設施。
交通運輸、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道路建設規劃、客運線路和站點規劃時,應當安排景區至市區和交通樞紐地區的公交線路,合理設置停車場(站)等旅遊配套設施,改善旅遊交通和客運條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通市區(縣、鎮)至景區的公共* * *客運線路,並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設置中英文景區標誌。
在旅遊景區景點周圍的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破壞景區景點的環境風貌。第十二條旅遊景區應當建立旅遊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員、安全監督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制定安全、消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旅遊經營者從事或者組織漂流、登山、潛水、摩托艇、拖傘等高風險專項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危險場所或項目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提示或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