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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募、使用、保障、管理和監督。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輔警(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收的,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人員。

輔警根據職責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第四條輔警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安工作的實際需要,科學配置、嚴格控制輔警規模,將輔警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表彰獎勵、裝備安裝、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工)死亡後烈士評定和烈士遺屬撫恤金的受理、調查和審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和參與輔警招錄、確定其工資待遇和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第二章招聘第七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壹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任用。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輔警人員編制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全省輔警名額的核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在核定的輔警名額內,制定本地輔警年度錄用計劃,征得上壹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全省公安機關輔警年度錄用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輔警的招募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招募和使用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十條輔警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退役士兵或有特殊技能和專業特長的人員報考輔警,學歷可放寬至高中(中專)。第十壹條招錄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下列人員:

(1)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和警察;

(2)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退役士兵和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和先進個人;

(4)公安或政法院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的職業資格和特殊技能的人員;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就業。

前款第1項和第3項可以單獨計劃,定向招聘。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生,不得被錄用為輔警: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輔警工作的情形。第十三條招聘輔警壹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制定招聘計劃和方案;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4)筆試、面試、體能測試;

(5)體檢;

(6)檢驗;

(七)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公示期滿後,公安機關應當與擬錄用的輔警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崗位責任、服務年限和工資待遇,約定試用期。第十四條專業性較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可以通過其他測評方式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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